一(吊销)的情形如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驶小型车或机器脚踏车
第21条第1项第5款机车除罚6000元小型汽车罚9000元之外
需当场禁止其驾驶.并吊销驾驶执照.(驾照必需重考)
二(吊扣)的情形:(1)半年内被记违规点数达六点需被吊扣驾照一个月
驾照需缴回监理站接受吊扣
一年内因记点被通知吊扣驾照二次再犯有记点之违规项目
将被吊销驾照一年(一年期满后重考)
(2)将驾驶执照借供他人驾车
第23条第1款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
允许无驾驶执照之人.驾驶其车辆
第23条第2款
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
不依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经再通知依限参加
讲习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参加第24条第3项后段
吊扣驾驶执照六个月
三(扣缴)的情形:(1)驾驶执照业经吊销.注销仍驾驶小型汽车或机器脚踏车
第21条第1项第4款机车除罚6000元小汽车9000元之外
并当场禁止其驾驶.驾驶执照应扣缴之.
(2)驾驶执照逾有效期间仍驾车
第22条第1项第7款除罚1800元之外
并禁止其驾驶.驾驶执照应扣缴之.
(得依身份证及最近照片即时换领新驾照需缴驾照费)
四(注销)的情形(1)职业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参加驾驶执照审验
第26条
除罚300元之外逾期一年以上者.迳行注销其驾驶执照.
(2)经监理站通知缴回执行吊扣而不缴回者迳行注销驾驶执照
(3)驾籍上罚款太多未缴不予处理者迳行注销其驾驶执照
五(缴销)的情形:自认为牌照号码不雅或不喜欢可缴销后重领
新牌照但需重新验车重新申领牌照
引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160712181054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7120502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