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cloudlongsky於2008-01-13 20:22發表的 [民法] 請問幾個民法的問題?:
請問各位先進幾個民法的問題!
1.何謂 附積極 (或消極) 條件之解除 (或停止) 條件呢???
可否舉例說明!!
2.甲為父親,與子乙、丙 二人相依為命,甲死亡時留有財產三百萬,債務五百萬,而乙依法主張限定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只共同繼承三百萬元之債務
b.因丙未主張限定繼承,故應負五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c.乙、丙應連帶負五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d.乙、丙應連帶負三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若依新修之限定繼承法條來看,答案應該是乙、丙只需承擔 300-500 = -200萬吧!
但此題答案卻為 D ,是答案錯還是我觀念錯呢?
請前輩們依新修法及舊法為我分析一下,感恩~.......
感謝skydragon 大大說明,再詳細一點解說,簡單例子如下:
第一題1、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例如:甲對乙表示:「若一年內結婚,則贈與A車。」乙允受之。 ※「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是指以
某種事實的發生為法律行為
生效之條件。
※乙「一年內結婚」為成就條件,贈與契約生效;若乙「一年內未結婚」為
條件不成就,則贈與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2、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例如:丙對丁表示:「若半年內戒吃檳榔,則贈與鼎及烏龍茶。」丁允受之。 ※「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指以
某種事實的不發生為法律行為
生效之條件。
※丁「半年內戒吃檳榔」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生效;「半年內借步調吃檳榔」
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確定不生效。
3、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例如:戊對已表示:「贈與六法全書,但三個月內去網咖時則需返還。」己允受之。 ※「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指以
某種事實的發生為法律行為
失效之條件。
己「三個月內去網咖」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效。
己「三個月內未去網咖」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確定有效。
4、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例如:庚對辛表示:「贈與 B車,但一個月內考不上駕照則需反還。」辛允受之。 ※「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指以
某種事實之不發生為法律行為
失效之條件。
※辛「一個月內考不上駕照」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效;辛「一個月內考上
駕照」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確定生效。
第二題1、依民法第1154條第1項規定:
繼承人得限定已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2、結論:
拿多少還多少,所以拿300萬還300萬。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