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17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宥子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我真的侵權了嗎?
事情始末是我再網路上買一件衣服...
然後要退他不讓我退~
可是消保法規定一週內是可以退的
於是我也遵照消保法來做出存證信函的動作
可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8 23:24 |
going8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它是在嚇你的,趕快找消保官吧!


善惡一念間
常懷感恩心
請按我支持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1-09 00:38 |
我真的姓朱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 鮮花 x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你是在一週之後也就是消保官跟你說可以退貨的期限之後才上網拍賣的嚕
所以在你的認定下那件物品是已經不能退貨,而你才上網拍賣的,
並不是刻意的.
而且,這樣說好了,你今天買了一個東西,那麼那東西就是你的了,
而你在退貨給那家公司之前,那件物品理所當然還是你的,那公司對於這物品是沒有所謂的"權"的
所以,你上網拍賣只不過是把自己的物品拿上網拍賣的行為,也沒去侵犯到公司的權(他們也沒權)
....這是我的想法拉....
(你應該有把應該付的錢,都付了吧)
而且真的要打官司的話,你的動機並不是刻意詐欺或者侵權的
而是那家公司自己的疏忽吧....(他們應該也沒有跟你說什麼時候跟你辦理退貨手續吧...)
你又在公司通知你的時候,下架並且道歉,那麼我想真的打官司,
你也沒有什麼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吧....
....但是他們打的打官司嗎?!這又是一個重點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9 04:43 |
jonaspe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嚇你的, 它們現在只不過是想要反咬你一口, 沒事的, 去找消保官, 你站的住立場,
再說你有付錢且不能退貨已是事實, 該物品確為你本人所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78巷20 | Posted:2008-01-09 09:30 |
chaodetes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有幾點看法,茲述如下,如果有錯或是有不同意見,歡迎提出來指教,讓我能多學一些﹗
首先:
1.依消保法第19條,你是可以退貨的,而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所以你說的〝要退不讓你退〞,你根本不用理他,退就是了﹗而退貨的方法有2種,第1種,直接退回商品。第2種,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而對方刁難說不能退,管他﹗因為消保法規定〝無須任何理由〞皆可於7日內退貨,所以如果對方說一大推不能退的理由,你只要說,老子不想買了﹗哈哈~
2.消保法的規定是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並不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啦。不過你用存證信函代表慎重,也表達你退貨的決心。
3.首先,買家經過上面退貨的表示後,退貨就是解除買賣契約,而解除權是形成權,意思就是不需要對方的回應,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法律效果。所以一旦你為退貨的意思表示之後,當初的買賣契約就被解除了,雖然解除了,但那是解除債權契約,而債權契約依據民法第153條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部分跟物權是不同的,動產物權是讓與合意加交付,所以那套衣服,既然一開始以讓與合意且已交付到你手上,你就有該衣服的所有權,只是既然你為退貨的意思表示將買賣契約解除了,你就負有將該衣服(物權)的所有權移轉回賣方,所以你們雙方都負有一個義務,就是回復原狀,請參考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依據259條第1款,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所以你要把貨還給他,他要把錢還給你。這就是雙方所負的返還義務。
所以如果你在7日內為退貨之意思表示,契約就解除了,可是如果你是7日後才說要退貨,那原則上就不能退了,簡單說就是,7日內你可以不負任何理由,就算你說,穿了那套衣服會突然想大便,對方也必須接受你的退貨;7日後才說要退貨,那就看對方公司接不接受了,如果物品完全沒瑕疵,我想對方公司就不會讓你退貨。
所以你錯就錯在〝接下來全無下文,然後你就上網拍賣那套衣服〞,這時候你應該去催告對方返還(這時候才用存證信函是比較好,之前退貨時只要隨便一封信或mail)。
雖然你有衣服所有權,你上網拍賣,如果拍賣成功,你也將衣服再交付給向你買的賣家,就會造成你後續無法將該衣服的所有權移轉回原來的賣方,但如果你尚未賣出去,那就不會有你跟原來賣方之間的給付不能問題。
題外話:存證信函本身只是證據方法,並無法律上的效果。
你說一段時間後那個公司又說要退貨,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們內部的退貨流程所導致要一段時間後,且你沒說明是多久,故這裡我就不好判斷了。不過即使是公司內部流程時間問題,對方應該也要通知你一聲會比較好,所以到時對方真的告你,這部分你可以爭辯是公司並不通知,加上本身又不懂法律,所以誤會為不能退貨。
4.說你上網拍賣這樣算是詐欺,這我只能說你們雙方是誤會,真要成立詐欺,很難啦。你放心﹗
這地方也就是我上面說的,可以爭辯公司不通知的部分,公司可能認為既然你通知退貨了,然後依據我前面說的解除權方面的意思,所以對方認為你是騙他們,既退貨又把東西上網拍賣﹗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9的詐欺罪,你可以參考一下,你的情況完全跟詐欺的構成要件不合,要剖析詐欺的構成要件會寫很長,所以我簡單講,你根本沒有意圖,因為對方於收受退貨通知後又無回應,而可能你又不是很懂法律,所以產生以為無法退貨,所以你根本沒有意圖。
所以對方說你是詐欺...這點你倒是放心,很難成立,然後如果對方告你詐欺,嘻嘻,讓他告,你到時還可以求償名譽受損,慰撫金。(不過名譽受損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還要看實際狀況而定)
不過因為你馬上遵照對方指示下架並道歉,這點我不知道是你們mail往來還是口頭方式,如果是mail之類的,最好留存,以後如果對方真的告你,可以為證據之一。
5.對方的回信卻說案件變複雜,說你已經侵權了,且對方公司把網頁印下來,要對你提告。
關於這點,由於契約已經解除,所以對方說侵權,要看他是想以哪種侵哪種權來告你,有可能是債權(你負有返還義務,這應該也算是一種債務,但是債權得否為侵權行為的標的﹖這在學說尚有爭議,但是你既然還沒賣出去,也下架了,應該還不至於侵害債權),也有可能是著作權、商標權之類。對方是打算告你侵哪種權﹖我就不知道了。
商標權方面,侵害的態樣有:意圖欺騙他人而仿冒商標、故意或過失販運仿冒品、仿冒商標、仿冒標章、仿冒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你的問題似乎都不符合侵害商標。
比較可能是著作權方面,就是我們一般說的盜連,這方面我不是很清楚,所以不敢亂講,最好還是先跟對方談退貨,如對方提及侵權,問清楚是侵哪種權﹖
如果對方單只衣服方面的侵權,依據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則上以回復原狀,例外才賠錢,而如果回復原狀的話,你那套衣服沒有任何損傷,還他就好了。其中回復原狀的原則跟賠錢的例外,簡單來說是看能不能回復原狀,當然,這部份還要斟酌實際情況。
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4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上面民法213條到215條給你參考一下。如果你沒有上面的問題,應該是把衣服還回去就好,不過記得我前面說的,你要把當初要求退貨,而對方一開始說不能退,後來又說要退的過程中,所有還留著的物件(譬如mail、存證信函等等)都先保存好,這些可以證明你無詐欺或是對方不回應而產生誤會,甚至你可以說,因為對方不告知何時處理退貨事宜,對方與有過失而主張民第217條的過失相抵。
條文內容如下:
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不過同樣的,還是要看對方要告你什麼,才相對來主張。
如果不是只衣服方面,而是侵害別的權利,先問清楚哪裡侵權,然後再來討論看怎麼解決。
最後你說消保官說對方要在15天內回應,有沒說如果不回應應該怎麼辦﹖因為我不懂這方面,消保法似乎也沒規定罰則(也有可能是我沒看到啦),所以我也蠻想知道如果對方15日內不做回應會怎樣﹖
但是誠如前面幾位大大的建議,你還是快去找消保官或律師來幫你解決。然後下次再在有類似的問題,記住,不要自行將東西上網拍賣,畢竟你已經要求退貨了,就要催告對方返還。以上大致如此,如果有錯的話,歡迎先進不吝指教。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8-01-10 12:2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1-09 14:09 |
宥子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going88於2008-01-09 00:38發表的 :
它是在嚇你的,趕快找消保官吧!

我還真的被嚇到...
覺得為了那件衣服被告
真是不值~ 表情
不過我會再詢問消保官的
雖然那公司說...
消保官那邊對這案子根本不想理
表情
聽了心更是涼了半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9 18:53 |
宥子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chaodetest於2008-01-09 14:09發表的 :
看了問題及上面幾位大大的看法,小弟有幾點不同的看法,茲述如下,如果有錯或是有不同意見,歡迎提出來指教,讓我能多學一些﹗
首先:
1.依消保法第19條,你是可以退貨的,而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所以你說的〝要退不讓你退〞,你根本不用理他,退就是了﹗而退貨的方法有2種,第1種,直接退回商品。第2種,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而對方刁難說不能退,管他﹗因為消保法規定〝無須任何理由〞皆可於7日內退貨,所以如果對方說一大推不能退的理由,你只要說,老子不想買了﹗哈哈~
2.消保法的規定是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並不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啦。不過你用存證信函代表慎重,也表達你退貨的決心。
3.這裡開始跟上面幾位大大的看法略有不同,首先,買家經過上面退貨的表示後,退貨就是解除買賣契約,而解除權是形成權,意思就是不需要對方的回應,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法律效果。所以一旦你為退貨的意思表示之後,當初的買賣契約就被解除了,既然解除了,那個物品就不是你所有了,而是當初賣方所有,而你們雙方都負有一個義務,就是回復原狀,請參考民法第259條:
.......

你真的是太厲害了...
希望你能看的到我的回覆
首先,一開始是消基會告訴我物品不要先寄還回去。
      因為有的公司收貨後不認帳,所以我才沒返還
      不過當初公司說不退我..是用電話說的,沒有錄音 表情
其次,我有收到一封公文是消保官的複本..是說該公司因於15日內回應
        但他們超過15日,
        嚴格說來..他們15日後一開始回應,是說我算棄標要給負評,才退貨
        但我還是繼續問要怎麼退貨,他們可能覺得負評沒嚇到我
        所以,就又說我侵權...要告我
想想..原來他們根本從頭到尾沒想要退吧!

最後,他們真的嚇到我了
我很怕去侵犯他們的商標權
因為我拍賣網站上有引用他們網址..說詳細資料可參考此網站
而衣服照片也是引用他們的...但是照片我有依之前詢問過他們的方式處理
就是有把模特兒的臉切掉

所以...到底是哪侵權我還真不知ㄟ
不能引用網址說詳細參考此網站嗎?
如果真的侵犯商標權之類的
被告的話..
會受到啥處罰啊?
希望各界高手能回應一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9 19:21 |
宥子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jonaspeng於2008-01-09 09:30發表的 :
嚇你的, 它們現在只不過是想要反咬你一口, 沒事的, 去找消保官, 你站的住立場,
再說你有付錢且不能退貨已是事實, 該物品確為你本人所有.


不過我還是真的被嚇到了..
因為對方是律師團
我只是一介沒關沒係的草民
所以,真的想說算了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9 19:23 |
宥子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我真的姓朱於2008-01-09 04:43發表的 :
所以,你是在一週之後也就是消保官跟你說可以退貨的期限之後才上網拍賣的嚕
所以在你的認定下那件物品是已經不能退貨,而你才上網拍賣的,
並不是刻意的.
而且,這樣說好了,你今天買了一個東西,那麼那東西就是你的了,
而你在退貨給那家公司之前,那件物品理所當然還是你的,那公司對於這物品是沒有所謂的"權"的
.......

我現在怕的他說...侵犯商標權之類的
因為我拍賣網頁有引用他們的網址
說:詳細介紹可參考此網站
這樣...算侵權嗎?
還是我引用他們的照片
但是..我之前有詢問過他們
我也有做處理了啊~把模特兒的臉切掉
我真的不知道..
也真的怕他告我
畢竟他們有整個律師團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9 19:27 |
Spsb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chaodetest的發文,因為妳很熱心寫很長,但是我想提醒你一個法律觀念
我國的民法基礎上是「債」、「物」分離,債權行為原則上不會產生物權效果,物權行為才會產生物權效果。

所以,即使承認消保法上的契約解除權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買賣契約解除之後,「物權」並不理所當然回復原狀,否則按照所有權返還請求(民法第767條)運作即可,不會繼續在一堆債權請求權打轉。

而後續若一方當事人把物另行處分,以致於無法履行「回復原狀」之義務,也會先按照債務不履行或是替代給付的方向去走,而不會跳向侵權行為。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1-10 01:38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67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