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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ab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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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新闻...请各位刑法先进解惑
印象中好像刑法只读过陷害教唆.没听过机会教唆??.....懂刑法的大大请帮忙解惑...感恩!!

女子陈雪白接受乔装嫖客的警察教唆,媒介3名女子卖淫被抓,陈女喊冤是遭便衣警察「陷害教唆」,才帮忙不良词语。但桃园地院认为被告一开始就有媒介色情的犯意,警察所为是合法的「机会教唆」,一并将陈女及同伙宋、林姓男子判刑。


 35岁绰号「小雅」的涉案女子陈雪白,是合法来台的大陆籍女子,去年八月间被检举是淫媒。中坜警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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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25 23:32 |
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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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只是用语上的不同罢了﹗譬如你提到的陷害教唆,有的学者称之为犯罪挑唆,但其实意思是一样﹗这部分有学者...就是我以前的刑法、刑诉老师啦,他说实务上根本就乱用名词﹗哈哈~管他的,懂意思就好了不是吗﹖
至于机会教唆,就是俗称的钓鱼啦﹗这是刑事侦察上合法的手段﹗
合法的钓鱼(机会教唆)与违法的陷害教唆,依实务见解,本于主观基准,以被挑唆者原先有无犯意来区分﹗
〝中坜警分局蔡姓员警获报,取得联系电话,佯装成恩客,经多次联络后,相约于同年十一月廿日,在中坜市元化路一家咖啡厅碰面。〞(这段话是你PO的文章)可知,陈女本来就有犯意(就是本来就在仲介卖淫)而警方只是提供出机会来证实她有仲介卖淫,故这种合法的钓鱼,有的教科书是写机会提供型,那实务上所谓的陷害教唆(或是犯罪挑唆)有的教科书是写犯意诱发型﹗
其实这之间的区分是很微妙的,不过大致上来说,如果一个人原本没有犯意,而警方为增加业绩,而故意引诱他犯罪而逮捕﹗这即是所谓的犯意诱发,也就是所谓的陷害教唆。
另一种则是原本就有犯意,警方只是提供机会让对方实现原本就在做的犯罪勾当,这即是所谓的机会提供型,也就是俗称的钓鱼,但这是合法的侦察手段﹗
不知道这样解释你能否接受﹖
所以你看你PO的文章最后那段〝法官勘验警方在现场秘录的搜证光碟,发现陈女在聊天过程中,提到「我可以帮你找小姐」、及要求戴套子、「办」1个小姐成本要18万元、大约做1个月还完、现在不好进来,与别人合办她算经纪人等等话语〞可证明,陈女原本就在仲介卖淫,亦即她原本主观上就有犯意,警方仅是提供机会,所以法官才会认定是机会教唆(合法的钓鱼)﹗
大致上是这样啰﹗有问题大家在互相讨论一下。
题外话:机会教唆的确比较少学者用这种名词,如果有要对外考试的话,尽量不要用这种名词,比较不会踢到铁板﹗但是你知道机会教唆的意思就可以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6 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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