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2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perc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迴避任用的疑問還有讀法條時"或"字代表二選一嗎? (我有答案了,附上了)  (霞 12 2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我的問題1:如果把自己的孩子任用在直接隸屬的機關裡當一般人員 (即不任為長官) ,這樣犯法嗎?
我覺得應該是犯法吧....


我的問題二:關於條文中的"或"字應該不是二選一吧應該是觸犯或字任何一邊的敘述都是犯法的行為吧?把自己的孩子任用在直接隸屬的機關不是觸犯條文"或"字前面的"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嗎?因此應該算犯法吧


為何有人在Yahoo知識家認為不犯法(見下面連結的回答)?有人可以為我可以說明一下嗎?謝謝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7100905489

另外我舉個例,如我是台北市交通局局長,那我約聘自己的其中一位小孩到機關內部當約聘人員工作.這樣犯法嗎?

請各位先進幫小弟解惑,謝謝


Answer: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7121802489


[ 此文章被霞客在2007-12-24 23:2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8 18:51 |
筱佳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奇怪了~法條不是一開始就寫很清楚嗎?"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它不是已經寫[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所以就算是一般人員也是不行啊~ 表情


努力!加油!別放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8 22: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9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