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李
|
分享:
▲
「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通常在相当 时期内应先时或同时到达,其情形为相对人可得而知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 」举一例,(请先不论此例是否合于目前通讯非常发达快速的社会环境,只是纯举例,让人了解而已。) 如上例,乙老板在报上登广告,说有一电暖器要卖1000元,(这是要约之引诱),甲打电话向电器行老板乙说:「我想要以1000元向您买三洋牌陶瓷电暖器一台,」,这是所谓的要约,倘乙说:「好,卖您了」,这是承诺,甲乙二人之间买卖契约成立了。若甲在早上11时寄了平信通知乙老板,书面写明说要以1000元向乙老板买三洋牌陶瓷电暖器一台;结果甲在下午2时,改变心意,不想买电暖器了,又以书面写明不想以1000元买三洋牌陶瓷电暖器一台,请「黑猫宅急便」快递给乙,并且打了一通电话通知乙,告诉乙说他有在下午2时请「黑猫宅急便」快递给乙一封不想买的书面文件;按照常理,快递应该比平信还要快才对,但是乙在二天后已经收到平信了,黑猫的快递文件却还是没有送给乙,所以乙应该向甲通知:甲之撤回要约通知迟到,就是(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可以了解吗? 如果写的不子,请其他大大一起指教一下,谢谢。 对不起,因为私事较多,所以较晚回复,请原谅。 加油,大家一定要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