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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 (鎮、市) 公所依法辦理上 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1.簡單來說一種是中央機關對地方政府~例如:內政部對台北縣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先依法條的規定~先找[受委辦機關]~再根據§4找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
2.一種是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例如:台北縣政府對三重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先依法條規定~先找出[受委辦機關]~再根據§4找訴願管轄機關---->台北縣政府為訴願機關
但是有一個例外啦! 3.如果是中央政府對直轄市~可能會產生問題...因為§4有立法上錯誤~ 行政院對台北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先依照法條規定~找出[受委辦機關]---->台北市政府~再依訴願法§4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找各該[向中央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非行政院喔!
因為直轄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非中央部`會`行`處`局`署....但法條一天沒改~就依照法條吧!!
PS:以上為小弟見解~如有任何補充或更正~請其他大大補充之...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7-12-03 06: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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