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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jht5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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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公民問題
題目:吸用安非他命的法律責任為何??
(B)沒有犯罪,只需接受勒戒
(C)違反非法施用或持有毒品罪
我一開始答案就直接選C....但解答卻是B
查了法規資料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說安非他命為二級毒品
第10條也說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話..答案是C嗎???
不過B感覺似乎也沒有錯...畢竟第一次吸食的話...就只需勒戒...
所以到底這題的正解如何...我還挺困惑???
請版友們幫幫忙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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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7-11-15 23:00 |
jog0425
級別:
初露鋒芒
x38
x69
分享:
▲
▼
第10條規第的確如你所說須判刑,
但第20條另有付款。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改變自己,面對自己的問題!!
一個人的態度會決定一個人的未來!!
失敗是把鑰匙,開啟美好的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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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1-15 23:58 |
zxcv02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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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5
分享: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7-11-16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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