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upercom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法条中的 ”始属相当” ”即属相当”是什么意思 (已解决)
「除行为人得提出相当证据证明所涉及之事实并非全然子虚乌有外,检察官、自诉人或法院仍应证明行为人之言论系属虚妄,诸如出于明知其为不实或因轻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等情节,始属相当。」


行政院新闻局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强版字第○二二七五号函系就出版品记载内容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猥亵罪而违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禁止规定,所为例示性解释,并附有足以引起性欲等特定条件,而非单纯刊登文字、图画即属相当,符合上开出版法规定之意旨,与宪法尚无抵触。

请问上面中的 "始属相当" "即属相当"是什么意思?是文言文吗?
我看不太懂可否用白话文解释一下,或是有哪些字可以取代?我希望可以理解就好了

另外看法条有些时后都会遇到一些类似上面很难理解的字,是否有参考工具可以查询呢?可否给我些建议,谢谢大家


[ 此文章被supercom在2007-10-30 00: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9 17:00 |
mill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除行为人得提出相当证据证明所涉及之事实并非全然子虚乌有外,检察官、自诉人或法院仍应证明行为人之言论系属虚妄,诸如出于明知其为不实或因轻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等情节,始属相当。

ex:甲(行为人)骂乙(自诉人)是娼妓,乙粉不爽,要告甲毁谤罪
甲得(可以提也可以不提)证明乙是娼妓,但乙、检察官和法院应(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甲说的不是事实
如果无法提出,则甲无罪
「诸如出于明知其为不实或因轻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等情节,始属相当。」
就算甲知道乙不是娼妓或是听他人云亦云说乙是娼妓,仍须乙、检察官和法院应(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甲说的不是事实,如果无法提出,则甲无罪
@_@这例子可能举的不太好,但大致上如此,其他问题…要请教高手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airflash) | 理由: 用心回覆^^


支持人性本恶
钱不是万能的;但没钱却是万万不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9 23:24 |
supercom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illa于2007-10-29 23:24发表的 :
除行为人得提出相当证据证明所涉及之事实并非全然子虚乌有外,检察官、自诉人或法院仍应证明行为人之言论系属虚妄,诸如出于明知其为不实或因轻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等情节,始属相当。

ex:甲(行为人)骂乙(自诉人)是娼妓,乙粉不爽,要告甲毁谤罪
甲得(可以提也可以不提)证明乙是娼妓,但乙、检察官和法院应(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甲说的不是事实
如果无法提出,则甲无罪
.......

谢谢回答,不过您可否只说明 "始属相当"跟 "即属相当"是什么意思就好了?我不懂上面的 "始属相当" "即属相当"中文是什么意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9 23:32 |
紫蝴蝶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始属相当--->   始成立;始符合

即属相当--->   即成立;即符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呵~~~~水哦~~~~~^^


看到好文章   [回覆+送花花+推荐]  

是每个好国民   应有的美德   ^^

http://bbs.mychat.to/user.php?u=391384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0-30 00:20 |
supercom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来是这意思,谢谢喔!

下面是引用紫蝴蝶于2007-10-30 00:20发表的 :
始属相当--->   始成立;始符合

即属相当--->   即成立;即符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weifan) | 理由: 套用在您原本提出疑问的法条看看,如果读起来有灵光乍现就是那个光了....^^~~加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30 00:5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7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