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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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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税务法规问题??
甲之负债情形如下: (1)于92年向某乙借款30万未设抵押;(2)93年向银行办抵押借款100万;
                (3)94年积欠地价税5万;(4)94年积欠土增税10万,均未偿还,请问甲偿还债务之优先顺序
解答为:4>2>3>1


疑问:税捐优先受偿权,顺序应该是:土增税、地价税、房屋税>抵押权>税捐>普通债权 吧?!

   我认为的顺序:4>3>2>1,  请有考税法的高手,指点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9-14 18:04 |
a2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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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税捐稽征法第六条规定
97年1/12修法前
优先受偿顺序:土增税>特别债权(抵押权)>一般税捐>普通债权
所以可说明解答为:4>2>3>1的理由。

修法后,税捐优先受偿规定,扩及到房屋税跟地价税,此可说明
「我认为的顺序:4>3>2>1」,此时4跟3应并列同等地位。

p.s.我非高手^^",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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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9-15 09:48 |
KS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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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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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考选部的网站,确定是95年地方特考三等题目,在还没修法前啦... 表情
感谢大大的说明,背新法就好了,别再想过去的答案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9-15 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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