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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aodetest于2007-08-29 21:15发表的 : 请参阅刑法第13条第2项,间接故意的意思﹗及第30条帮助犯的规定~...仍以纵若有人持之犯罪亦无违反本意之不确定帮助犯意....我举个例子你参考看看:A拥有一把按摩棒(情色专用那种),有一天,A知道B要去对C性侵害﹗(假设A、B、C彼此都认识,且A与C之间,因为C嘲笑A太小(...哪里小请自己想像)所以结下心结),然后在B尚未着手侵害C时,故意把按摩棒放在B一定会看到的地方,后后B果然取去使用来侵害C,后来B被抓了,供出侵害C的各种过程及使用工具,于是检察官认为B属于帮助犯﹗﹗针对这个例子,我们来看看,A明知B要去侵害C,而故意将按摩棒放在B随手可取之处以达帮助B的目的,让B能对C用更变态的手法来凌虐C(变态还是爽快﹖ㄟ....其实我是不懂啦),依据刑法第30条第1项后段,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所以就算B不知道按摩棒是A故意放在给B使用,A仍以帮助犯论。.......
下面是引用羞身痒性于2007-08-30 23:21发表的 : 所以我现在是不是要有证明证明我完全不知道B要做什么事情,对吧~ 必须存在的第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