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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aodetest於2007-08-29 21:15發表的 : 請參閱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的意思﹗及第30條幫助犯的規定~...仍以縱若有人持之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我舉個例子你參考看看:A擁有一把按摩棒(情色專用那種),有一天,A知道B要去對C性侵害﹗(假設A、B、C彼此都認識,且A與C之間,因為C嘲笑A太小(...哪裡小請自己想像)所以結下心結),然後在B尚未著手侵害C時,故意把按摩棒放在B一定會看到的地方,後後B果然取去使用來侵害C,後來B被抓了,供出侵害C的各種過程及使用工具,於是檢察官認為B屬於幫助犯﹗﹗針對這個例子,我們來看看,A明知B要去侵害C,而故意將按摩棒放在B隨手可取之處以達幫助B的目的,讓B能對C用更變態的手法來凌虐C(變態還是爽快﹖ㄟ....其實我是不懂啦),依據刑法第30條第1項後段,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所以就算B不知道按摩棒是A故意放在給B使用,A仍以幫助犯論。.......
下面是引用羞身癢性於2007-08-30 23:21發表的 : 所以我現在是不是要有證明證明我完全不知道B要做什麼事情,對吧~ 必須存在的第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