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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三日 声请法官回避于三日内释明之
三日 他造接到前项通知后,得于三日内阅览原本,并制作缮本或影本。
三日 如已指定言词辩论期日者,至迟应于该期日三日前为之。
三日 定暂时状态处分期满前得声请延长之,但延长期间不得逾三日。
五日 法院因他造之声请,应命其于五日内提出
五日 宣示判决者,应于五日内交付之。
五日 就审期间,至少应有五日。
五日 拘束债务人自由债权人应于裁定送达后五日内起诉
七日 简化协议(七星化协)
七日 判决确定证明书(判正妻输---判证七书)
七日 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裁定前先为一定之紧急处置之有效期间。(甲仙骑---假先七)
星期 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辩论终结时起,不得逾二星期。
十日 寄存
十日 天灾
十日 正本
十日 书处异议
十日 司法事务官异议
十日 言辩前就审
十日 未异议视为同意撤回
十日 调不成十日内起诉
十日 调解成立十日内笔录
十日 起诉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
十五日 终止失误(十五)防卫本人
十五日 被上失误(十五)答辩二审
二十日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 (吃鹅死===痴二十)
二十日 诉讼不经裁判而终结者,法院应依声请以裁定为诉讼费用之裁判。(不才而终,二十费裁---鹅死非材)
二十日 供担保人证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间 (担人二十)
二十日 提起上诉,应于第一审判决送达后二十日 (民诉鹅死于杉树,二十上诉)
二十日 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者,上诉人应于提起上诉后二十日内,提出理由书于原第二审法院(上诉理书,你输饿死,二十)
二十日 支付命令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发命令之法院提出异议。(一一饿死 ---异议二十)
二十日 国内公示二十日生效。外国六十。(公示:鹅死留尸 二十六十)
三十日 调解不成立后三十日内起诉者,当事人应缴之裁判费,得以其所缴调解之声请费扣抵之。
三十日 保全证据程序终结后逾三十日
三十日 再审之诉,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
三十日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
三十日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
个月 未定期间者,动产以二个月租金之总额为准
个月 诉讼费用声请返还,至迟应于裁判确定或事件终结后三个月内为之。
个月 得于撤回后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三分之二。
个月 经当事人于四个月内预纳或垫支费用者,续行其诉讼程序
个月 其逾四个月未预纳或垫支者,视为撤回其诉或上诉
个月 寄存之文书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机关应保存二个月
个月 但因战事不能执行职务者,诉讼程序在法院公告执行职务届满六个月以前当然停止
个月 命履行扶养义务之判决。但以起诉前最近六个月分及诉讼中履行期已到者为限。
个月 发支付命令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于债务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个月 申报权利之期间,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应有二个月以上。
个月 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三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
个月 不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埸者,法院应依其声请,另定新期日。前项声请,自有迟误时起,逾二个月后,不得为之
个月 宣告证卷无效===应有三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个月 法院认当事人有和谐之望者,得以裁定命于六个月以下之期间内,
个月 婚姻事件之原告,于判决确定前死亡者,有权提起同一诉讼之他人,得于其死亡后三个月内承受诉讼。
个月 陈报期间,自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或新闻纸之日起,应有六个月以上
个月 失踪人满百岁者得定为自黏贴牌示处之日起二个月以上
个月 否认子女之诉,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
年 除权判决宣示后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销之诉。
年 再审之理由发生或知悉在后者,均自知悉时起算。但自判决确定后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年 迟误不变期间已逾一年者,不得声请回复原状。
年 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涉讼,其雇佣期间在一年以下者
年 因水利涉讼,以一年水利可望增加收益之额为准。
年 因定期给付或定期收益涉讼,其期间超过十年者,以十年计算。
元 唯三罚六万!!!
1、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得处原告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
2、证人已受前项裁定,经再次通知,仍不到场者,得再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拘提
3、上诉二审认上诉人之上诉显无理由或仅系以延滞诉讼之终结为目的者,得处上诉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
元 对于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不得上诉。
元 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小额程序
元 非因财产权而起诉者,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三千元。
元 对于确定之裁定声请再审者,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
元 抗告,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再为抗告者,亦同。
元 依第四十四条之二请求赔偿之人,其裁判费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部分暂免征收
元 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所命给付之金额或价额未逾新台币五十万元之判决
元 除有第四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于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新台币十万元以下
元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于调解期日到场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千元
元 关于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简易程序。
元 声请或声明不征费用。但下列声请,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
一 声请参加诉讼或驳回参加。 (加千)
二 声请回复原状。 (千回)
三 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 (老千保千)
四 声请发支付命令。 (老千支付)
五 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撤销假扣押、假处分裁定。(老千假扣)
六 声请宣告禁治产或撤销禁治产。 (禁止老千)
七 声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或宣告死亡。 (老千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