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0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oder97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古文][分享] 張載的太和篇
太和所謂道,中涵浮沈、升降、動靜、相感之性,是生絪縕、相湯、勝負、屈伸之始。其來也幾微易簡,其究也廣大堅固。起知於易者乾乎!傚法於簡者坤乎!散殊而可像為氣,清通而不可像為神。不如野馬、絪縕,不足謂之太和。語道者知此,謂之知道;學易者見此,謂之見易。不如是,雖周公才美,其智不足稱也已。
  太虛無形,氣之本體,其聚其散,變化之客形爾;至靜無感,性之淵源,有識有知,物交之客感爾。客感客形與無感無形,惟盡性者一之。
  天地之氣,雖聚散、攻取百塗,然其為理也順而不妄。氣之為物,散入無形,適得吾體;聚為有象,不失吾常。太虛不能無氣,氣不能不聚而為萬物,萬物不能不散而為太虛。循是出入,是皆不得已而然也。然則聖人盡道其間,兼體而不累者,存神其至矣。彼語寂滅者往而不反,徇生執有者物而不化,二者雖有間矣,以言乎失道則均焉。
  聚亦吾體,散亦吾體,知死之不亡者,可與言性矣。
  知虛空即氣,則有無、隱顯、神化、性命通一無二,顧聚散、出入、形不形,能推本所從來,則深於易者也。若謂虛能生氣,則虛無窮,氣有限,體用殊絕,入老氏「有生於無」自然之論,不識所謂有無混一之常;若謂萬象為太虛中所見之物,則物與虛不相資,形自形,性自性,形性、天人不相待而有,陷於浮屠以山河大地為見病之說。此道不明,正由懵者略知體虛空為性,不知本天道為用,反以人見之小因緣天地。明有不盡,則誣世界乾坤為幻化。幽明不能舉其要,遂躐等妄意而然。不悟一陰一陽範圍天地、通乎晝夜、三極大中之矩,遂使儒、佛、老、莊混然一塗。語天道性命者,不罔於恍惚夢幻,則定以「有生於無」,為窮高極微之論。入德之途,不知擇術而求,多見其蔽於詖而陷於淫矣。
  氣坱然太虛,升降飛揚,未嘗止息,易所謂「絪縕」,莊生所謂「生物以息相吹」、「野馬」者與!此虛實、動靜之機,陰陽、剛柔之始。浮而上者陽之清,降而下者陰之濁,其感遇聚散,為風雨,為雪霜,萬品之流形,山川之融結,糟粕煨燼,無非教也。
  氣聚則離明得施而有形,氣不聚則離明不得施而無形。方其聚也,安得不謂之客?方其散也,安得遽謂之無?故聖人仰觀俯察,但云「知幽明之故」,不云「知有無之故」。盈天地之間者,法象而已;文理之察,非離不相觀也。方其形也,有以知幽之因;方其不形也,有以知明之故。
  氣之聚散於太虛,猶冰凝釋於水,知太虛即氣,則無無。故聖人語性與天道之極,盡於參伍之神變易而已。諸子淺妄,有有無之分,非窮理之學也。
  太虛為清,清則無礙,無礙故神;反清為濁,濁則礙,礙則形。
  凡氣清則通,昏則壅,清極則神。故聚而有間則風行,聲聞具達,清之驗與!不行而至,通之極與!
  由太虛,有天之名;由氣化,有道之名;合虛與氣,有性之名;合性與知覺,有心之名。
  鬼神者,二氣之良能也。聖者,至誠得天之謂;神者,太虛妙應之目。凡天地法象,皆神化之糟粕爾。
  天道不窮,寒暑已;眾動不窮,屈伸已;鬼神之實,不越二端而已矣。
  兩不立則一不可見,一不可見則兩之用息。兩體者,虛實也,動靜也,聚散也,清濁也,其究一而已。
  感而後有通,不有兩則無一。故聖人以剛柔立本,乾坤毀則無以見易。
  游氣紛擾,合而成質者,生人物之萬殊;其陰陽兩端循環不已者,立天地之大義。
  「日月相推而明生,寒暑相推而歲成。」神易無方體,「一陰一陽」,「陰陽不測」,皆所謂「通乎畫夜之道」也。
  畫夜者,天之一息乎!寒暑者,天之畫夜乎!天道春秋分而氣易,猶人一寤寐而魂交。魂交成夢,百感紛紜,對寤而言,一身之晝夜也;氣交為春,萬物糅錯,對秋而言,天之畫夜也。
  氣本之虛則湛本無形,感而生則聚而有象。有象斯有對,對必反其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故愛惡之情同出於太虛,而卒歸於物慾,倏而生,忽而成,不容有毫髮之間,其神矣夫!
  造化所成,無一物相肖者,以是知萬物雖多,其實一物;無無陰陽者,以是知天地變化,二端而已。
  萬物形色,神之糟粕,性與天道雲者,易而已矣。心所以萬殊者,感外物為不一也,天大無外,其為感者絪縕二端而已。物之所以相感者,利用出入,莫知其鄉,一萬物之妙者與!
  氣與志,天與人,有交勝之理。聖人在上而下民咨,氣壹之動志也;鳳凰儀,志壹之動氣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12-05 23:1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34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