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0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北北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發文大師獎 創作大師獎 貼圖大師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鮮花 x9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健康] 「有貼有保庇、有隔無代誌」檢舉菸害拿獎金!
即日起,如果您看到網路上有人在販賣菸品或是刊登菸品廣告,或是發現公共場所未張貼禁菸標示、禁菸區及吸菸區的區隔不明顯、有人在公共場所中吞雲吐霧、甚至連老闆都提供菸灰缸讓客人抽菸的話,請別只顧著生氣,趕緊打27287120聯絡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只要稽查確認違規屬實,衛生局就會頒發罰鍰的百分之五給檢舉人當獎金!

依照現行菸害防制法對禁菸場所之規定,像補習班之教室,室內體育館、游泳池、密閉式公共運輸工具、托兒所、幼稚園、醫療機構、金融機構、郵局、網咖等場所均為「全面禁菸」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而像電影院、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政府機關、舞廳、KTV、MTV、餐廳及其它密閉空間之公共場所則是「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其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與標示」;上述場所如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雖然「拒吸二手菸」已經是全民共識,而且衛生局也透過各種管道宣導菸害防制的觀念;但還是有少數業者仍表示「不知道菸害防制法的規定。針對上述情形,本局將持續向相關業者說明我們防制菸害的決心,希望業者能加強禁菸標示的設置與禁菸區、吸菸區的區隔,「有貼有保庇、有隔(吸菸區)無代誌」!


另外在菸品廣告與販售方面,菸害防制法也規定菸品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電影、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為宣傳,違者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販賣菸品亦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是透過網際網路等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違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本局發現某些網路使用者會在國內著名網站的拍賣網中販賣菸品,或是在某些知名大學的電子佈告欄(BBS)上刊登菸品試抽會公告,甚至在網路販賣其它商品時拿菸盒充當比例尺,這些行為都已經明顯觸犯了菸害防制法。或許使用者本身並非有意,也不認為這有什麼大不了;但上述行為卻有可能面臨新台幣一萬元至三十萬元的罰鍰,後果可說是非常嚴重。

就民國九十三年民眾檢舉菸害的類型分析,場所未張貼禁菸標示或未區隔吸菸區(室)的案例有97件,占47.8%;菸品違規廣告案例有21件,占10.3%;無法辨識年齡的菸品販賣有7件,占3.4%,此外民眾於禁菸場所抽菸及其他案件也有82件,占38.5%,總計九十三年度的民眾檢舉案有203件,較九十二年度有所增加。

馬市長已經在民國九十三年召開的「第一屆臺北健康城市國際研討會」中宣布要為全體臺北市民打造一個「健康的臺北市」,而「健康城市」更是衛生局傾全力推動的總體目標。為了營造健康永續的生活環境,衛生局希望民眾能一起來協助檢舉菸害。少一點菸害、多一點健康,期待每一位市民都能成為健康城市的小推手。



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5-03-08 15: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88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