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4-23 14:03 發表的 : 這個新聞實在很大 大家也討論的很熱烈 可是我覺得很奇怪的地方,就是喝醉酒的地方,為什麼會有無罪和19條II? 我覺得應該是19條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23 17:52 發表的 : 通說認為原因自由行為應具備下列二要件: (一) 行為人於原因階段時,對於結果階段陷入精神障礙狀態,須具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二) 行為人於原因階段時,對於結果階段所發生一定法益侵害,須具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