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8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1題
C 甲對乙有30萬元之A金錢債權,乙對丙有50萬元之B金錢債權。如甲代位行使乙對丙之債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2 12:48 |
jeans510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題目故意繞得很亂,先把題意簡化如下:
A債:乙欠甲30萬
B債:丙欠乙50萬
問,甲可否跳過乙要丙還A債?

(A)選項,考點在學理上的「債權平等原則」,蓋債之先成立者並不一定具有清償優先性。(清償期先屆才會影響→參民§221~223規定。)
(B)、(D)選項,有關代位權行使之限制,除非乙不能或不為清償,否則不可要丙清償乙之債務。(民§243),且(B)選項,非契約相對人本就無請求權。
(C)選項,抗辯權為對人權,為契約之債務人得拒絕對債權人為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丙之對乙行使抗辯權成立時,自可對抗甲。(參民§268~270)

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表情


天蒼蒼野茫茫,惟俺懶散似豬羊──俺娘是這麼說我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7 21:3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8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