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608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eterlin22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之竞合
【85高检】


甲与乙有有仇,欲杀之,适丙自远方来,暗夜中,甲误丙为乙,乃出枪射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23:53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虽然有点雾雾的,但这应该是所谓的打击错误(应该是吧)
虽然有所谓的误丙为乙 ,但实际上仍是打击手法上出错
就学说上 依具体符合说 欲打设定目标 却打偏到旁边目标
1对欲打的目标丙(虽误认为乙) 进行着手 却未中 而结果未遂 ,对欲打目标丙 应负杀人未遂罪责
2对旁边目标 预见其发生 但确信其行为不会对旁边目标乙发生危险,却仍旧发生,依刑法第14条所定,为过失,乙死结果 依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乙死亡结果与甲之出枪行为依一般人经验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情状为事后客观之判断,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惟行为当时不具故意纵事后发生事前故意犯罪结果,仍非刑法第1条所定行为时之故意,故甲具有违法性有罪责,应依过失致人于死罪论处
3又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以上之罪,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犯对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于死罪,从一重论处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以上,敬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00:36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12-06 00: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虽然有点雾雾的,但这应该是所谓的打击错误(应该是吧)
虽然有所谓的误丙为乙 ,但实际上仍是打击手法上出错
就学说上 依具体符合说 欲打设定目标 却打偏到旁边目标
1对欲打的目标丙(虽误认为乙) 进行着手 却未中 而结果未遂 ,对欲打目标丙 应负杀人未遂罪责
2对旁边目标 预见其发生 但确信其行为不会对旁边目标乙发生危险,却仍旧发生,依刑法第14条所定,为过失,乙死结果 依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乙死亡结果与甲之出枪行为依一般人经验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情状为事后客观之判断,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惟行为当时不具故意纵事后发生事前故意犯罪结果,仍非刑法第1条所定行为时之故意,故甲具有违法性有罪责,应依过失致人于死罪论处
3又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以上之罪,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犯对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于死罪,从一重论处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以上,敬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教


我同意大大的看法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6 10:06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12-06 00:3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虽然有点雾雾的,但这应该是所谓的打击错误(应该是吧)
虽然有所谓的误丙为乙 ,但实际上仍是打击手法上出错
就学说上 依具体符合说 欲打设定目标 却打偏到旁边目标
1对欲打的目标丙(虽误认为乙) 进行着手 却未中 而结果未遂 ,对欲打目标丙 应负杀人未遂罪责
2对旁边目标 预见其发生 但确信其行为不会对旁边目标乙发生危险,却仍旧发生,依刑法第14条所定,为过失,乙死结果 依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乙死亡结果与甲之出枪行为依一般人经验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情状为事后客观之判断,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惟行为当时不具故意纵事后发生事前故意犯罪结果,仍非刑法第1条所定行为时之故意,故甲具有违法性有罪责,应依过失致人于死罪论处
3又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以上之罪,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犯对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于死罪,从一重论处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以上,敬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教

个人也同意此说法。
但~~以下这句话----->讨论是要学习成长,不要介意
惟行为当时不具故意纵事后发生事前故意犯罪结果,仍非刑法第1条所定行为时之故意???
有点怪怪的~~
不要介意~~~
解题大家都有差异~~
我都乱来的~~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13 |
peterlin22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成立杀人未遂罪,这是其中一种论点。

但依一般常理,虽因打击错误,但结果乙死亡,又与原不法目的相符,仅论处杀人未遂,较难令人信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2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6 11: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也同意此说法。
但~~以下这句话----->讨论是要学习成长,不要介意
惟行为当时不具故意纵事后发生事前故意犯罪结果,仍非刑法第1条所定行为时之故意???
有点怪怪的~~
不要介意~~~
解题大家都有差异~~
我都乱来的~~表情

『惟行为当时不具故意纵事后发生事前故意犯罪结果,仍非刑法第1条所定行为时之故意???』

这是在指:甲事前原本要杀乙,但是却事后过失造成乙的死亡的犯罪结果,最后以的死亡
还是过失!

我个人是比较喜欢直接用行为时的看法!(不态探讨事前/后故意)。

而且本题客体错误下的打击失误没错,就算人(乙丙)弄错,甲还是对『人』(生命法益)开枪
,但是后击中旁人(也就是想杀却误中的乙),这不是客体选择上的错误,而是行为上的失误,
所以还是打击失误!

至于为啥不是客体选择上的错误,甲不是要杀乙嘛!?没错,但是针对客体选择上,甲行为时要
侵害的是丙的生命法益(他选的是侵害眼前这个生命法益),所以开枪的时候人锁定了没!当然
是锁定了,只剩下是枪法不准问题!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3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的问题是:
楼主提出的问题是→
Q.参考答案,有两种结果。甲说:甲应负杀人未遂之责。乙说:甲应负杀人既遂之责。
请问两种结论,是如何作审查而得?

意思应该指,甲对丙或甲对乙之检讨会有两说。
各位大大讨论的是,甲对丙及甲对乙会有不同结论。
当然各位大大的意见都值得参考。

但是有没有哪为大大可以说明一下,
检讨『甲对丙』或『甲对乙』时有『两说』,是怎么样的情形???

我也是来乱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51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例对丙的部分,成立杀人未遂应该是没有争议的(等价客体错误)
问题出在对乙的部份,到底是「杀人既遂」还是「过失致死」?

假如是「杀人既遂」,那与对丙的杀人未遂想像竞合之下,从一重「杀人既遂」处断,也就是楼主讲的「乙说」。
假如是「过失致死」,那与对丙的杀人未遂想像竞合之下,从一重「杀人未遂」处断,也就是楼主讲的「甲说」。

以上是我对楼主问题的解读~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6 14:05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于 2011-12-06 11: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成立杀人未遂罪,这是其中一种论点。

但依一般常理,虽因打击错误,但结果乙死亡,又与原不法目的相符,仅论处杀人未遂,较难令人信服。


构成要件要素中,「行为对象」与「结果」应分开观察(都是故意要认识的对象)
此例乙死,虽然「结果」与甲所想ㄧ致
但是「行为对象」却不然,因为甲是朝丙开枪,所以他的行为对象,实际上是丙不是乙
也就是说,对于意外对象,此构成要件要素发生主、客观不ㄧ致的情形,应阻却故意

我可以理解楼上shl大大「行为后故意」的这种说法
因为「对事后结果」存有故意,不代表「对事前对象」便有当然故意
二者应该各别观察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12-06 15: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6 14:58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6 11: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惟行为当时不具故意纵事后发生事前故意犯罪结果,仍非刑法第1条所定行为时之故意???』

这是在指:甲事前原本要杀乙,但是却事后过失造成乙的死亡的犯罪结果,最后以的死亡
还是过失!

我个人是比较喜欢直接用行为时的看法!(不态探讨事前/后故意)。
多谢大大说明,我也知道这句话是想带过题目所说的事前杀乙的故意,但引用刑法第一条所定行为时之故意。这我没用过~~
我也都适用行为时的概念去解,会这样解应该都是补习班的哪位老师教法吧??
因为第一条是罪刑法定,而行为时是其观念,行为时之故意更是其延伸的概念。

挖没合用(台语)~~~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46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99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