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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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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一個困擾很久的刑法問題?
甲平常魚肉鄉民,故仇人眾多.某日甲外出逛街,被仇人丙.丁遇見.
丙.丁二人並不熟識,但當看見甲出現時,卻不約而同拔槍射像甲.
造成甲的死亡,事後卻無法辨識甲到底死於丙.丁何人之手.
試問丙.丁二人的罪責?

這部分的答案應該是都殺人未遂吧!但我怎麼想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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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5-21 03:4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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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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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於 2010-05-21 03:42 發表的 請教一個困擾很久的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甲平常魚肉鄉民,故仇人眾多.某日甲外出逛街,被仇人丙.丁遇見.
丙.丁二人並不熟識,但當看見甲出現時,卻不約而同拔槍射像甲.
造成甲的死亡,事後卻無法辨識甲到底死於丙.丁何人之手.
試問丙.丁二人的罪責?

這部分的答案應該是都殺人未遂吧!但我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
殺人罪的結果都已經出現了--人都死了,怎麼會是殺人未遂呢?
這樣一來不是連殺人未遂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都產生疑問了?
因果關係+歸責理論+罪疑為輕=構成要件該當都有疑問嗎
我真的一直搞不懂這題到底要用什麼理論去解釋,罪疑為輕
這4個字實在很難說服我,請教各位先進有其他的見解嗎?
很遺憾......小弟還是四個字:「罪疑唯輕」;或者可用八個字取代:「寧可錯放,不可誤殺」。
今無法判定人是誰殺的,事實不明,當然就無法歸責(死亡的部分);
只能就兩人都有出手的部分,論以殺人未遂。
另外如果今天丙.丁是分別用劑量單獨都可以致甲於死的同種毒藥下毒,
然後造成甲的死亡,一樣無法分辨甲到底是丙.丁何人之手,
那此題又該和解呢?
因為2者分別所下的劑量,皆可單獨造成甲死亡之結果,
所以丙.丁皆為殺人既遂嗎?
這種情況下,當然是既遂。
你可以把它想像成「兩顆子彈『同時』打死被害人」。

其實,這邊小弟也有一個疑問(考試還沒考過),
就是若能證明丙下的毒比丁下的毒能更迅速的致死(兩毒不相容,丙毒效率比丁毒高),結果是否會不一樣
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04:48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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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有無下毒?有在何時何地?
丙答:有.在...4月1日,放在可樂中
丁答:有.在...4月2日,放在可樂中
問:什麼毒
丙答:農藥
丁答:肉毒菌毒
鑑定人答:
有農藥巴拉松,及肉毒槓菌毒反應.
均達致死濃度.
(被害人4月5日到店中買可樂,喝了當場死亡)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06:43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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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題是在考擇一因果關係的關聯性吧!如何舉證
因為甲的死無法歸於丙、乙如果他們兩個的抗辦如下

丙:既然無法確定是因為我的開槍行為而打死甲,就表示無法確定有沒有因果關係,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基於證據裁判主義丶無罪推定丶罪疑唯輕原則,應該〔推定〕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只能判我殺人「未遂」

乙:我的抗辯和丙一樣,我也來個殺人未遂吧

因為「既遂」的要件是一定要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那只能判「未遂」



假如我是檢察官

====================

兩種不同的開槍行為,加在同一時間下擊中甲,而且都是足以致死的地方(如果都是頭部),所以在驗屍報告中,甲的屍體殘有兩個彈孔就是最好的證據及證明,通常殺人罪的被害人無法出庭作證,導致真兇逍遙法外,在兩個條件均是結果之原因其中擇一條件不存在時結果仍會發生時,每一個條件均為造成結果之原因,證明了因果報應的存在,故甲孔皆負殺人既遂之罪

====================

假如我是丙的辯護人

====================

兩種不同的開槍行為,在同一時間下擊中甲,的確是足以致死的行為,但若乙先打中呢?還是既遂嗎?若打到的不是致死部位呢(也有人頭中彈沒死的)?的確,驗屍報告中發現丙和乙的彈乙,但甲的子彈先到還是乙的先到?沒有人知道答案,沒錯,丙犯了罪,他該受到刑罰,但是法官的工作不只是判斷丙是不是壞人,而是丙〔無合理懷疑地確定〕犯了什麼罪名。



====================

下毒的應該也是一樣看你怎麼論述囉!

因果關係上舉證的因難所適用的問題,如果將舉證責任丶證明力說的有理的話也是可以把他說成既遂的。



參考來源http://www.wretch.cc/blo...w/24406949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08:3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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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1 04:4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其實,這邊小弟也有一個疑問(考試還沒考過),
就是若能證明丙下的毒比丁下的毒能更迅速的致死(兩毒不相容,丙毒效率比丁毒高),結果是否會不一樣


通常只要能舉證就知道回會記遂,舉例例說明:甲乙二人同時對A開槍,甲打中A的肝臟
導致大量出血(確定決對會死),乙直接打中A的心臟當場掛點,由法醫相驗後死因心臟
破裂直接斃命,從而,甲是未遂乙是既遂~~

毒的部分就項被兩重鉈咬到出血性跟神經毒,還要看發作至死亡之過程!若切實認為A毒
比B毒發作至死亡較來的快,且死因亦符合A毒的死亡特徵,他就是禍首

------------>以上為亂說的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10:58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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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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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1 10: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常只要能舉證就知道回會記遂,舉例例說明:甲乙二人同時對A開槍,甲打中A的肝臟
導致大量出血(確定決對會死),乙直接打中A的心臟當場掛點,由法醫相驗後死因心臟
破裂直接斃命,從而,甲是未遂乙是既遂~~

毒的部分就項被兩重鉈咬到出血性跟神經毒,還要看發作至死亡之過程!若切實認為A毒
比B毒發作至死亡較來的快,且死因亦符合A毒的死亡特徵,他就是禍首

------------>以上為亂說的表情


那如果無法證明哪一個毒比較快,是不是罪疑唯輕,應認為雙方都是「慢」的那一方,論殺人未遂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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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兩題應為雙重關係,皆為殺人既遂"

這應該是條件理論,擇一因果!!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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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會成立殺人未遂?
2.是因為,乙丙各開一槍,如甲的身上只有一顆子彈.或有一顆彈是無法致死的部位,如手.且無法證明為何人所致.才會罪疑唯輕
3.如果有兩個彈孔,分別皆可致死,則乙丙為雙重因果,則應為殺人既遂

對於下毒的部份
也是同理,
如果不知,被害人是喝那一杯而死的,也是罪疑唯輕.
如果兩杯皆有喝,且皆可單獨致死,當然是殺人既遂,
所以您舉的兩例,是完全不衝突的,

致於為何會成立"殺人未遂,"(剛剛打錯)
因為甲的死亡,是因乙丙其中一人的行為所造成的,
也就是說,有一人是殺人既遂,另一人是殺人未遂,
如果只依因果關係來審查,應該是無法審查的,因為事實不明,


我想您還是再去問老師吧!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5-21 14:10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1 14:04 |
凡思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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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題同解:丙丁殺人未遂 表情

若丙丁非共同正犯且丙、丁違反義務的行為與甲的死亡結果具有擇一因果關係,
照客觀可歸責性理論, 雖然依修正之條件理論丙、丁開槍行為與甲的死亡結果仍有因果關係,
但因為丙丁均可能各自主張,在結果歸責上, 因為對方的違反義務行為,
縱使自己未為違反義務的行為(開槍、下毒),甲仍會死亡,
故欠缺義務違反關連,則客觀上甲之死亡結果不可歸責為丙丁違反義務的行為。

對此行為德國通說主張:「不得主張欠缺客觀歸責,蓋刑法必須對於可能遭受數人不法侵害之法益,
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護,不能反倒因其遭人侵害陷入無助之境,而拒絕提供保護」。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5-21 20:51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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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大大們都已經講的非常明白了,其實你把實體法和程序法搞在一起了,才會覺得答案怪怪的,罪疑唯輕屬於刑事程序的問題,非實體法的範圍,因鑑定報告無法確定是該二人其中一人的子彈先打死甲,故無從是得知是丙或丁應負殺甲既遂的責任,法院審理丙、丁殺甲案件,也只能依罪疑唯輕原則,而否定二人的子彈先打中丙的可能,所以最多論以殺人未遂罪,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5-21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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