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
分享:
▲
▼
一.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依民法85条1项,于法定代理人允许情况下,甲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
二.甲丙是否成立租赁契约 甲授与代理之内权限,系在六万以上十年之内,乙与丙所订立之契约似有未符,乙逾越代理权限自为无权代理,其后因丙向甲确认乙之代理权限,效力因事后承认而为有效,故甲丙成立租赁契约
三.甲明知而不告知丙之目的不能达成,甲负何责任 甲明知丙租赁之目的无法达成,仍与其订立租赁契约,纵其为沉默之表示,亦难脱附随义务违反之责任,故丙得依二百二十七条二项,请求甲负赔偿之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
|
x2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09:46 |
|
|
kino
|
分享:
▲
依民法第227条第一项之规定, 是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致为不完全给付者", 甲对于契约必要之点为沉默之表示, 丙迳自认为其为承认, 是否可归责于甲? (敝人以民法第246条第一项之契约标的给付不能切入论述其实是因为不确定是否可归责于甲而权宜设想)
1.用二百二十七条二项,是因为甲违反附随义务中的告知义务,是否可归责当视甲有无故意或过失情形,并非依主契约义务为请求,不需要于契约中另有订明 2.沉默原则上并无法律上效果,丙不能以此认定甲承认其所告知之事项 3.246是指自始客观给付不能情形,所谓给付,是指交付标的物于债权人之手,于此题目,标的物并无给付不能之情形,盖因当事人之用途如何系属当事人主观之认知,并不包含于标的物之中 4.应该主张的,是契约成立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因甲以沉默带过,丙又自觉甲已承认,于此可否以民法88条为撤销权之行使事由?当然你也可以用诈欺92条来撤销,如能行使撤销对于丙而言,是比较有保障的...端视解释方法不同,会有不同结论,还请网友自行斟酌...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
|
x2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1:5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