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3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ennix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問題
乙(18歲)自行經營不動產仲介生意, 甲(25歲)將其所有之A屋, 委由乙在租期10年之內, 租金每月6萬元以上之代理權範圍內代為出租.乙在受甲委任後, 乙甲之名義將A屋出租與丙(30歲)經營機車行, 約定租期五年, 租金每月5萬元. 丙並投入20萬元準備營業. 事實上,丙為求慎重, 之前曾透過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09-12-01 20:54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依民法85條1項,於法定代理人允許情況下,甲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二.甲丙是否成立租賃契約
甲授與代理之內權限,係在六萬以上十年之內,乙與丙所訂立之契約似有未符,乙逾越代理權限自為無權代理,其後因丙向甲確認乙之代理權限,效力因事後承認而為有效,故甲丙成立租賃契約

三.甲明知而不告知丙之目的不能達成,甲負何責任
甲明知丙租賃之目的無法達成,仍與其訂立租賃契約,縱其為沉默之表示,亦難脫附隨義務違反之責任,故丙得依二百二十七條二項,請求甲負賠償之責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09:46 |
kennix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Kino的回覆, 您的論述精闢多了, 而且也涵蓋了題目中的所有考點. 敝人還有點疑問請教:

依民法第227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要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甲對於契約必要之點為沉默之表示, 丙逕自認為其為承認, 是否可歸責於甲? 

(敝人以民法第246條第一項之契約標的給付不能切入論述其實是因為不確定是否可歸責於甲而權宜設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09-12-02 12:00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民法第227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要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甲對於契約必要之點為沉默之表示, 丙逕自認為其為承認, 是否可歸責於甲?
(敝人以民法第246條第一項之契約標的給付不能切入論述其實是因為不確定是否可歸責於甲而權宜設想)

1.用二百二十七條二項,是因為甲違反附隨義務中的告知義務,是否可歸責當視甲有無故意或過失情形,並非依主契約義務為請求,不需要於契約中另有訂明
2.沉默原則上並無法律上效果,丙不能以此認定甲承認其所告知之事項
3.246是指自始客觀給付不能情形,所謂給付,是指交付標的物於債權人之手,於此題目,標的物並無給付不能之情形,蓋因當事人之用途如何係屬當事人主觀之認知,並不包含於標的物之中
4.應該主張的,是契約成立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因甲以沉默帶過,丙又自覺甲已承認,於此可否以民法88條為撤銷權之行使事由?當然你也可以用詐欺92條來撤銷,如能行使撤銷對於丙而言,是比較有保障的...端視解釋方法不同,會有不同結論,還請網友自行斟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1: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