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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第6条 「行政机关名称定名如下: 一、院:一级机关用之。 二、部:二级机关用之。 三、委员会:二级机关或独立机关用之。 四、署、局:三级机关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级机关用之。 机关因性质特殊,得另定名称。」
第16条 「机关于其组织法规规定之权限、职掌范围内,得设实 (试) 验、检验、研 究、文教、医疗、矫正、收容、训练等附属机构。 前项附属机构之组织,准用本法之规定。」 例如:仁爱之家、家庭暴力及性防治中心等
第25条 机关之内部单位层级分为一级、二级,得定名如下: 一、一级内部单位: (一) 处:一级机关、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及二级机关委员会之业务 单位用之。 (二) 司:二级机关部之业务单位用之。 (三) 组:三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四) 课:四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五) 处、室:各级机关辅助单位用之。 二、二级内部单位:科。 机关内部单位层级之设立,得因机关性质及业务需求弹性调整,不必 逐级设立,但四级机关内部单位以设立一级为限。 附属机关内部单位因性质特殊者,得另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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