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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EI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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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請問行政法解答

台北縣政府民政局有下列何種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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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11-22 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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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6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第16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實 (試) 驗、檢驗、研
究、文教、醫療、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
前項附屬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例如:仁愛之家、家庭暴力及性防治中心等

第25條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 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
    單位用之。
(二) 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 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 課: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 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
  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以設立一級為限。
  附屬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2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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