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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学大意----民法-----选择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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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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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学大意----民法-----选择题问题
1.宪法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兵役.受教育的义务.通说认为其规定的性质?
例示性质-答案
何为例示性质?
2.甲将其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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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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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10-02 20:02 |
国考之人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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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义务--例示(宪法$19$20$21)--举例但不以此为限,权利---列举(宪法$7~$18)--举例以此为限
2.不动产--登记生效民法758第2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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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0-03 14:52 |
国考之人
级别:
路人甲
x0
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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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题目语意不清?
约定周年利率超过20%--约定,有效但(债权人)超过部分无请求权,但有受领权---债务人有抗辩权(这较自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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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0-03 15:02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398
分享:
▲
针对第二题之补充说明: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答案→其中指的是「倾向」绝对物权的观念,即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物权编总则第758条第一项,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民870第二项:前项抵押权次序之让与或抛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指「相对物权」的观念,表示第三人若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法律行为之原因为何,第三人可以「善意受让」主张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
民法物权编扺押权第873条: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1008: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故依题意「甲将其房屋所有权让与乙.则该所有权之让与」之效力,意指「产生绝对效力」,故为「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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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11-09 17:55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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