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小严刑法问题5 父母惩诫权v正当防卫
这是我亲眼看到的事情  约前天个人于师大夜市口  看到一个微胖的中年女子连续打一名约高中年纪的女生巴掌
约二十来下   声音响彻天际    女生则不断大哭   路人看不过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04:5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父母对子女的惩诫权.民法1085条: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
所以父母之行为是刑法21条之依法令之行为组却违法性

见义勇为的路人得否主张正当防卫,若可其得为何防为行为
如把高中女子带到警局?
->正当防卫具备防卫意思.防卫行为与防为情状.就可主张
->如把高中女子带到警局.用刑法21条依法令之行为(依刑诉88条.伤害罪之现行犯)
->反之不具防卫情状(也就是该惩戒行为是合法的).而误以为可主张之.学说上就有"许多"
不同之见解.故不待论表情

把中年女子推倒?
->看你的防卫行为有无相当性啰
1.正当防卫于防卫行为上须具备相当性.也就是以防卫当时之情状加以判断.
是否具备相当性.且不以防卫之结果上判断是负具备相当性.
2.若该防卫行为所保护之法亦.与反击而侵害之法亦较为之重.亦不逾越社会伦
理所规范亦具背相当性


又若路人认为超过惩诫权,但父母认为没有,其是否超过系由何人认定,
法官?一般人?
->若是在公诉庭上是审判者来判断.

中年女子若以主张以为其为合法之行为,可否依刑法规定减轻或免责?
->合不合法.要看调查结果.若是对法律认识欠缺的话到有刑法16条之适用
来做刑责上之减免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6 05:17 |
empay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拙见:
印象中上课时,周胖老师有教过~正当防卫乃「正对不正」
就是以合法合理的手段来反抗「不法的侵害」
紧急避难:「只要是自已觉得被侵害了,不论加害方是合法或不合法,都可以反抗(合法or不合法)」,这部分只要事后再来讨论「客观上」是否有「过当」。
所以~应当不能主张正当吧(因为管教上是否有逾越度要由法官来看)~
若以紧急避难来讨论会较适当~@@
依题意:
一个微胖的中年女子连续打一名约高中年纪的女生打「巴掌约二十来下   声音响彻天际 ,女生则不断大哭   路人看不过去质问他」为何如此 ,此女子理直气壮的说我是她妈~~

依题意,此举疑以「逾越正当合理管教之范围」,连路人都看不下去了~正常人都会觉得是不合理的「不当管教」,可讨论是否构成伤害罪,但是除非女高中生提告吧~不然应当也不会被判~因为打20「轻巴掌」也是受伤,20下「重」巴掌也是受伤~


中年女子若以主张以为其为合法之行为,可否依刑法规定减轻或免责?
个人拙见同下述
->合不合法.要看调查结果.若是对法律认识欠缺的话到有刑法16条之适用
来做刑责上之减免

我要是我的话我会直接和妈妈说,女生是你生养的,但是法律没有保障,你可以当着大众的面前,打她骂她哦~不当管教的话若是女儿要提告的话(公诉),你还是会成罪的哦,
你确定还要打她吗~
并且当场告知女儿113妇幼保护专线~然后我就走人~事后就留个二母女去桥吧~
*******************************************************************************
补充一下:感谢q8791042 的热心提醒~因为敝人没考刑诉~也没上过 ,所以解的不是很正确~
「因为刑诉321阿.直系血亲(尊亲)与配偶不能自诉.而那位胖女士(也就是行为人)是被害人的妈妈^o^」


[ 此文章被empay在2009-06-16 19:3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6 16:35 |
acof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忙于期末考,无法提供太长说理,有几个点可以思考
1.在合理必要之范围内,父母确有惩戒权,父母为何在大庭广众下连续巴掌子女,一般常人来看,此家长似已构成不当管教,但是若是确知内情之人,知道这个小孩偷却同学的钱或吸毒或其他严重情事,此时是否逾越比例原则,大概也只能由法官判断。
2.若是旁人出手,可否能主张正当防卫,进一步看要件,如条文,客观上应可,不过如果出手制止,也要看是否合相当及必要,如果你很气愤而去推打父母似有不符,如果只是拉住,应该还是合理的。
3.父母超过行使惩戒必要,而构成犯罪,则又属另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6 20:05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这种情形若非依紧急避难或正当防卫而对中男女子加以伤害应该也算是当场激于义愤吧

众怒难平呀 应该有义愤情状(外观)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7 14:1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母依惩戒权伤害污辱子女
2.到底母有无阻却违法事由
3.惩戒权是一个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4.路人见母伤害污辱该女高中生出手阻止,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我想问题应该分以上几个子题来一一判断:

1.母亲(设为B)的行为该当了309II、277I,原则上徦设该女高中生(设为A)有伤(20几个用力的耳光),由于在大庭广众之下(夜市)所以该当公然,不过由于题目没说B有限制A自由的状况,所以也就不讨论304。

2.B有无阻却违法事由,可能的依据是21依法令的行为,也就是民法1085依亲权而得以在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或者是得A的承诺,不过由于A大哭,也就不认为他有真诚的同意或承诺。
因此争点在民法1085的惩戒权范围有多大,本于亲权的规范意旨与性质而言,未成年子女应该是因为心智仍未成熟,而需要父母加以适当的管教,不过该管教方式,应该随着子女成熟长大而有相对的不同程度;而且无论如何作为人的主体而言,即使是未成年,也是一个应该被尊重的主体,所以该管教的目的及方式必然应该是以教育为核心,而不是成为父母宣泄情绪的客体!

3.不过由于民法仅规定了惩戒权三字,而未说明内容,从而该阻却违法事由(惩戒权)作为容许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而言,应属规范性的,从而当B误以为他这样伤害的行为仍然该当于比例原则的要求,而仍然是在行使惩戒权的话,是属于容许性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误认,且不该当容许性的客观构成要件。德国学说认为这种类型为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之法律界限的误认,与对于事实上要件的误认有所区别(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或许可性构成要件错误),一般称为容许性错误或许可性错误。
依德国学说(无论是严格或限制责任说)则视为禁止错误,从而如属不可避免则为不法意识的欠缺,依我国刑法16应阻却有责性而无罪。如为可避免则依16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4.路人(设为C)出手阻止,如有该当277或304则才检讨有无正当防卫,由于C主观上有救助的故意,客观上则要检讨是否为现在"不法"之侵害,由于B的无罪行为是由于阻却有责,而非阻却违法,且A并非自愿被打,所以该侵害A法益的行为仍为不法的侵害,是故C该当正当防卫的阻却违法事由(C以必要的方式阻止B)。应为无罪。

结论,以上的基础是认为B行使惩戒权客观上是逾越了民法所赋于的必要范围,本于宪法人性尊严及主体性所导出民法亲权中对未成年子女惩戒权的范围,并以23的比例原则作为操作的方法,不过这只是一般的原则,当极端情形出现时,并不是没有例外的可能,可是,那样的极端情形,对C而言要属不可预见(因为时间紧迫,要麻出手阻止,要麻A耳光就快被打完了),纵使B仍为必要惩戒权的行使,C因而成为误想防卫(限制法律效果的责任说),在转入过失犯的检讨里(因为阻却故意责任),也会因无客观的预见可能性而被排除有注意义务的违反,从而C不该当过失,C应无罪!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8 06:42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8 06: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18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