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小嚴刑法問題5 父母懲誡權v正當防衛
這是我親眼看到的事情  約前天個人於師大夜市口  看到一個微胖的中年女子連續打一名約高中年紀的女生巴掌
約二十來下   聲音響徹天際    女生則不斷大哭   路人看不過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04:5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父母對子女的懲誡權.民法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所以父母之行為是刑法21條之依法令之行為組卻違法性

見義勇為的路人得否主張正當防衛,若可其得為何防為行為
如把高中女子帶到警局?
->正當防衛具備防衛意思.防衛行為與防為情狀.就可主張
->如把高中女子帶到警局.用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依刑訴88條.傷害罪之現行犯)
->反之不具防衛情狀(也就是該懲戒行為是合法的).而誤以為可主張之.學說上就有"許多"
不同之見解.故不待論表情

把中年女子推倒?
->看你的防衛行為有無相當性囉
1.正當防衛於防衛行為上須具備相當性.也就是以防衛當時之情狀加以判斷.
是否具備相當性.且不以防衛之結果上判斷是負具備相當性.
2.若該防衛行為所保護之法亦.與反擊而侵害之法亦較為之重.亦不逾越社會倫
理所規範亦具背相當性


又若路人認為超過懲誡權,但父母認為沒有,其是否超過係由何人認定,
法官?一般人?
->若是在公訴庭上是審判者來判斷.

中年女子若以主張以為其為合法之行為,可否依刑法規定減輕或免責?
->合不合法.要看調查結果.若是對法律認識欠缺的話到有刑法16條之適用
來做刑責上之減免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6 05:17 |
empay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拙見:
印象中上課時,周胖老師有教過~正當防衛乃「正對不正」
就是以合法合理的手段來反抗「不法的侵害」
緊急避難:「只要是自已覺得被侵害了,不論加害方是合法或不合法,都可以反抗(合法or不合法)」,這部分只要事後再來討論「客觀上」是否有「過當」。
所以~應當不能主張正當吧(因為管教上是否有逾越度要由法官來看)~
若以緊急避難來討論會較適當~@@
依題意:
一個微胖的中年女子連續打一名約高中年紀的女生打「巴掌約二十來下   聲音響徹天際 ,女生則不斷大哭   路人看不過去質問他」為何如此 ,此女子理直氣壯的說我是她媽~~

依題意,此舉疑以「逾越正當合理管教之範圍」,連路人都看不下去了~正常人都會覺得是不合理的「不當管教」,可討論是否構成傷害罪,但是除非女高中生提告吧~不然應當也不會被判~因為打20「輕巴掌」也是受傷,20下「重」巴掌也是受傷~


中年女子若以主張以為其為合法之行為,可否依刑法規定減輕或免責?
個人拙見同下述
->合不合法.要看調查結果.若是對法律認識欠缺的話到有刑法16條之適用
來做刑責上之減免

我要是我的話我會直接和媽媽說,女生是妳生養的,但是法律沒有保障,妳可以當著大眾的面前,打她罵她哦~不當管教的話若是女兒要提告的話(公訴),妳還是會成罪的哦,
妳確定還要打她嗎~
並且當場告知女兒113婦幼保護專線~然後我就走人~事後就留個二母女去橋吧~
*******************************************************************************
補充一下:感謝q8791042 的熱心提醒~因為敝人沒考刑訴~也沒上過 ,所以解的不是很正確~
「因為刑訴321阿.直系血親(尊親)與配偶不能自訴.而那位胖女士(也就是行為人)是被害人的媽媽^o^」


[ 此文章被empay在2009-06-16 19:3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6 16:35 |
acof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忙於期末考,無法提供太長說理,有幾個點可以思考
1.在合理必要之範圍內,父母確有懲戒權,父母為何在大庭廣眾下連續巴掌子女,一般常人來看,此家長似已構成不當管教,但是若是確知內情之人,知道這個小孩偷卻同學的錢或吸毒或其他嚴重情事,此時是否逾越比例原則,大概也只能由法官判斷。
2.若是旁人出手,可否能主張正當防衛,進一步看要件,如條文,客觀上應可,不過如果出手制止,也要看是否合相當及必要,如果你很氣憤而去推打父母似有不符,如果只是拉住,應該還是合理的。
3.父母超過行使懲戒必要,而構成犯罪,則又屬另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6 20:05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這種情形若非依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而對中男女子加以傷害應該也算是當場激於義憤吧

眾怒難平呀 應該有義憤情狀(外觀)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7 14:1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母依懲戒權傷害汙辱子女
2.到底母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3.懲戒權是一個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4.路人見母傷害污辱該女高中生出手阻止,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我想問題應該分以上幾個子題來一一判斷:

1.母親(設為B)的行為該當了309II、277I,原則上徦設該女高中生(設為A)有傷(20幾個用力的耳光),由於在大庭廣眾之下(夜市)所以該當公然,不過由於題目沒說B有限制A自由的狀況,所以也就不討論304。

2.B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可能的依據是21依法令的行為,也就是民法1085依親權而得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或者是得A的承諾,不過由於A大哭,也就不認為他有真誠的同意或承諾。
因此爭點在民法1085的懲戒權範圍有多大,本於親權的規範意旨與性質而言,未成年子女應該是因為心智仍未成熟,而需要父母加以適當的管教,不過該管教方式,應該隨著子女成熟長大而有相對的不同程度;而且無論如何作為人的主體而言,即使是未成年,也是一個應該被尊重的主體,所以該管教的目的及方式必然應該是以教育為核心,而不是成為父母宣洩情緒的客體!

3.不過由於民法僅規定了懲戒權三字,而未說明內容,從而該阻卻違法事由(懲戒權)作為容許性的構成要件要素而言,應屬規範性的,從而當B誤以為他這樣傷害的行為仍然該當於比例原則的要求,而仍然是在行使懲戒權的話,是屬於容許性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的誤認,且不該當容許性的客觀構成要件。德國學說認為這種類型為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法律界限的誤認,與對於事實上要件的誤認有所區別(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或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一般稱為容許性錯誤或許可性錯誤。
依德國學說(無論是嚴格或限制責任說)则視為禁止錯誤,從而如屬不可避免则為不法意識的欠缺,依我國刑法16應阻卻有責性而無罪。如為可避免则依16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4.路人(設為C)出手阻止,如有該當277或304则才檢討有無正當防衛,由於C主觀上有救助的故意,客觀上則要檢討是否為現在"不法"之侵害,由於B的無罪行為是由於阻卻有責,而非阻卻違法,且A並非自願被打,所以該侵害A法益的行為仍為不法的侵害,是故C該當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事由(C以必要的方式阻止B)。應為無罪。

結論,以上的基礎是認為B行使懲戒權客觀上是逾越了民法所賦於的必要範圍,本於憲法人性尊嚴及主體性所導出民法親權中對未成年子女懲戒權的範圍,並以23的比例原則作為操作的方法,不過這只是一般的原則,當極端情形出現時,並不是沒有例外的可能,可是,那樣的極端情形,對C而言要屬不可預見(因為時間緊迫,要麻出手阻止,要麻A耳光就快被打完了),縱使B仍為必要懲戒權的行使,C因而成為誤想防衛(限制法律效果的責任說),在轉入過失犯的檢討裡(因為阻卻故意責任),也會因無客觀的預見可能性而被排除有注意義務的違反,從而C不該當過失,C應無罪!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8 06:42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8 06: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26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