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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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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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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犯罪之竞合
甲窃盗取得金饰之后,復持该物至当铺当卖。依据实务見解,仅論以甲成立窃盗罪。此种情形,属于何种犯罪之竞合?
A想像竞合 B法条竞合 C实质竞合 D与罚的后行为
答案为D
有没有人可以帮忙解释法条竞合和与罚的前、后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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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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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03 15:16 |
jd20112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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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题言之
窃盗罪为状态犯
其对同一客体同一法益之侵害
以及其变卖赃物可独立成罪之要件下
足构成不罚之后行为之三大要件
是以,甲窃盗取得金饰之后,復持该物至当铺当卖,自属不罚之后行为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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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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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6-03 16:40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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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感觉本来就没错。法条竟合与不罚的前后行为本来就是只差行为数。但是两者就因为差行为数所以是不同的(德系),不过日系(甘添贵教授)跟你的看法则相同。
2.预备杀人或杀人未遂罪是杀人罪之补充---------------->学说
吸收---------------->实务
3.强盗罪为基本规定,而强制罪为补充规定
应该是特别关系而不是补充关系
4.伤害罪补充杀人罪
这有数说
a典型的伴随关系所以吸收
b是数法益根本不是法条竟合,而是想像竟合
其中A说又分为同法益与数法益两说,管见以为采同法益的吸收的法条竟合体系比较一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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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03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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