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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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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犯罪之競合
甲竊盜取得金飾之後,復持該物至當舖當賣。依據實務見解,僅論以甲成立竊盜罪。此種情形,屬於何種犯罪之競合?
A想像競合 B法條競合 C實質競合 D與罰的後行為

答案為D

有沒有人可以幫忙解釋法條競合和與罰的前、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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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3 15:16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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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題言之
竊盜罪為狀態犯
其對同一客體同一法益之侵害
以及其變賣贓物可獨立成罪之要件下
足構成不罰之後行為之三大要件

是以,甲竊盜取得金飾之後,復持該物至當舖當賣,自屬不罰之後行為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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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03 16:4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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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感覺本來就沒錯。法條竟合與不罰的前後行為本來就是只差行為數。但是兩者就因為差行為數所以是不同的(德系),不過日系(甘添貴教授)跟你的看法则相同。

2.預備殺人或殺人未遂罪是殺人罪之補充---------------->學說
                                吸收---------------->實務

3.強盜罪為基本規定,而強制罪為補充規定
  應該是特別關係而不是補充關係

4.傷害罪補充殺人罪
  這有數說
  a典型的伴隨關係所以吸收
  b是數法益根本不是法條竟合,而是想像竟合
 
  其中A說又分為同法益與數法益兩說,管見以為採同法益的吸收的法條竟合體系比較一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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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3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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