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上考試院-考試訴訟案例查詢歷年有關考試成績訴願決定書
http://www.exam.gov.tw/comp/comptype.asp裡頭有許多考銓訴願案例
在決定案由裡打上<考試成績>搜尋即出現許多訴願決定
解釋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如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又舉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9號解釋及前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75號判例,你可以參考看看
例如:97考台訴決字第125號訴願人 考試院訴願決定書(97/07/18)
訴願人因申請重新審閱其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人事行政類科考試成績事件,不服考選部民國97年4月25日選高字0970003236號書函否准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理 由
按考選部辦理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如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又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9號解釋及前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75號判例足資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