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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4-06 00:54 发表的 : 补充:若甲非房东: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20-II之窃占罪->乃行为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于乘人不知之形状下.以非暴力之手段.窃占取他人之不动产侵害他人之支配权.且不需经办理登记.使足该当甲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之行为满足.窃占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具备故意亦满足其意图之要件.故成立刑法320-II之窃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