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7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exObmai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兩則行政法的問題
選自於高雄大學九十三學年度的考題,另外附上自己的想法,希望給予指教

一、各公、私立大學各系、所,為辦理招生所訂立之「招生簡章」是為何種行政行為?

想法:在這裡,我是把招生簡章認為是一種觀念通知,亦是一種無法效性的事實行為。

   因為簡章內容講述考生報考資格、修業年限、報考手續、考試日期以及各系所的考科。

   各個考生可以購買各校的簡章,了解到各校的報考內容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1 20:1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公立跟私立可能是不同的

2.民法上您可以參考比較要約、要約誘引、懸賞廣告

3.拿民法的類型來行政程序法中找合適的類型

4.批判604,擬制連續行為不是不可以,但仍應法律要件明確清楚的能讓人民可理解確定預期到底怎樣算連續行為,且基於該連續行為到底該如何處罰,否則在刑法已經形成共識的繼續犯在604卻可以輕易作出相反解釋,那麼人民如何期待跟信賴法律呢??

5.人民對法律的理解跟信賴是整體的,今天在行政法沒有行成共識的不成文共識之前,突然作出一個違背刑法基本觀念的判決,而鑒於該處分侵害人民基本權與刑罰有相當類似性,那麼是不是應該調和他,而不是撕裂他並藉此對人民突襲呢??

6.604違背法律的內在程序要求,是一個僅顧及現實政治利益而不顧及法律內在要求的解釋,單方面撕裂犧牲了法律的基本精神與要求,而不是去做調和與和諧,實在是不可多得一個值得好好檢討反思的解釋!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1 20:33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
招生簡章之法律性質係屬公法上具隸屬性之行政契約。
Q2
行政執行罰。請參考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31條關於怠金之條文。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20:5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7.接著從批判604以釐清一行為的觀念,然後轉而討論該裁罰性行政處分有無裁量濫用,是否有違該法意旨及比例原則。

8."改善完妥後應檢具符合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 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是否合法,也要加以討論。

9.連續處罰的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檢驗,也是爭點,尤其604點出應該由法律為明確的規定。水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規定每日連續處罰是否明確與符合比例原則,即可加以討論。(參考行政罰法18)

10.最後也是該處分就是事後可否補裁罰,因為行政裁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懲罰你該行為,那麼就應該有受一事不二罰的拘束。如果他是要你趕快執行,而不是要懲罰你,那本於行政執行法怠金的觀念,既然都已經執行了,哪裡還有為怠金的必要呢??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4-01 21:50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1 21:31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Luciferydog大,本題是否類似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怠金條文,又是否能依釋604一行為不二罰認其有無不當?
第36條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第 46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49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53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22:43 |
clarkhu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4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糟糕!沒看清楚題目,被張冠李戴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04-01 23: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1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