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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法規名稱:      民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第 757 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 759-1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第 760 條 (刪除)
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第 768-1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第 774 條 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第 775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
妨阻其全部。
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
相鄰之不動產。
第 778 條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
事。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第 779 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
,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
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80 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
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第 781 條 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法令另有規
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第 782 條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
害賠償。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
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前項情形,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或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
第 784 條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應
留下游自然之水路。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 785 條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
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
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 786 條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
,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
,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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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11 12:1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08:50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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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感謝分享!!
修法代表國家法治的進步,但卻是參加國考生的痛!
希望98年就修到此為止,不要再修了,真的唸不完啦XD!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8重新編輯 ]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10:14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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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不知道新版的小六法或是六法全書什麼時候會出版呢?
去年八月以來修了好多法喔!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8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11:04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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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就我的了解一般的出版社,關於六法大概半年改一次版,
不過手上的六法是舊版的也沒關係,上各出版社網站找一下,通常會有資料的增補或法規更新可下載。
若非如此他們改版一次,你買一次,哪買的完阿!!
個人建議是一本六法用到考完試,遇到修法,找資料貼上去即可。
要不然光是整理新法典可能就要耗掉你很多時間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8重新編輯 ]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12:3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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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感謝大大分享資訊,這幾天也一直在找這個資訊,終於確定下來了,感謝^^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8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12:33 |
nicole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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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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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謝謝您的分享!
並且想問一下,您的資訊是從政府或那個機構取得的呢?
因想親眼見到關網上的才真正放心.....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23:2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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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月 23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B0000001

法務部的網站

剛剛發現民訴也修正了而且是1月就生效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7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7 05:53 |
uri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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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不好意思
物權篇好像是7/23生效
11/23是總篇和親屬篇才對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B0000001&KeyWordID=12&KCDate=2009-2-7&FL=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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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已更改了,謝謝提醒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7 19:5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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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24條規定: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公布日期為:98年1月23日,所以施行日期應該是:98年7月23日。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2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其公告日期為97年5月23日,故其施行日期為98年11月23日。
總則編其他修正條文施行日為97年5月25日。
民法親屬編施行第14-3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所以其施行日亦為98年11月23日。

結論大致與7樓相同,如有錯誤,尚祈指正!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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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已更改了,謝謝提醒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7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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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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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   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7月 23 日
瞭解了~
謝謝樓上各位朋友的發現~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8 06: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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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7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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