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最近
数位摄影讨论
PDA 讨论
CS模组区
-最近浏览-
那一套软体..
掌上钢琴大..
快来看看散..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数位摄影讨论
PDA 讨论
CS模组区
-最近浏览-
那一套软体..
掌上钢琴大..
快来看看散..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有关刑法过失犯的一些疑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1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
(共 2 页)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x6
x169
分享:
▼
x
0
[讨论] 有关刑法过失犯的一些疑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请问 :
何谓过失诈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从零开始在2009-02-06 23:0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刑法最重要叫(罪刑法定)
In or Out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3 22:42 |
K2001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54
分享:
▲
▼
过失犯的处罚 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
例如刑法第276条 过失致死 刑法第284条过失伤害
但是就没有你说的那几个
这表示刑法第339 诈欺罪的构成要件中规定 " 意图 " 为自己.....
意图=不法所有的意图 如果在构成要件中欠缺这个意图
应该无法构成本罪 也就是构成要件不该当
以此类推........
所以如果是过失犯就欠缺 故意不法意图 而不构成本罪
诈欺属故意犯(直接与间接故意)
应该是没有所谓的过失诈欺的存在
以上只代表个人浅见 请多参酌其他之见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x
1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4 00:04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x45
x578
分享:
▲
▼
诈欺 偷窃 侮辱
都算故意吧!
就像有过失致死罪
但没有过失杀人罪
只有故意杀人罪
南无阿弥陀佛
x
0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2-04 00:38 |
Alyson
级别:
初露锋芒
x179
x696
分享:
▲
▼
过失犯是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别要素!
检验他的犯罪流程比故意犯多了一样: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及客观可预见性及可避免性!
在学说上喜欢比较未必故意和有认识过失
有些法条中的加重结果犯
其实就是一个故意的基本行为加上一个过的加重结果 ,其间须有因果关系!
例如§277Ⅱ=§277Ⅰ十§2761
没有过失诈欺,和过失偷穷及过失…
这些都是故意犯…
没有人会不小心骗人的吧!
都一定是心里有想才会做的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x
1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9-02-04 00:58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没有吗????
个人认为并非不可想像,只是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已,而产生板主所说的三种行为并非是不可想像,也和过失杀人的类型有别。
之所以不承认过失杀人,个人认为不是因为杀人是故意犯,所以就不承认有所谓的过失杀人,而是因为已经有276过失致人于死的规定,为避免混淆所以不应该再成立过失杀人的类型。
但是事实上309、320、339因为都没有过失犯的处罚规定,所以也就没有混淆的可能,此时在主观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下,就正正是所谓的过失行为。因此这三种过失行为并非不可想像,只是是否要用这三个名称,在学说上并没有定论。
举例如下,某A是外国部落的人民来G国观光,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泥巴涂某S的脸,在G国该行为是严重的让S受辱的行为,但在A的部落却是代表亲近示好之意。在此A的行为称为过失侮辱并非不可想像,只是由于刑法并未列为罪,所以自然无罪。
另外说出不实的言论,也不一定有欺骗的故意,行为人被欺骗后认真相信该事实,再将该事实转述给他人,致使他人受骗而交付其物或因而损失财产上利益给第三人,也不是不可想像的啊。过失破坏他人持有动产的关系如同上述,也不是不可以想像的啊。
因为这309、320、339三种是故意犯,所以在主观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下,正正就是过失行为的类型啊,没有的话才不正常吧,有应该是很正常的啊!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题目出错了,还能答得对-不简单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2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04 05:05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x6
x169
分享:
▲
▼
对不起!!!
忘了注明
我所问的问题是源于大陆的刑法所引申的
并非中华民国的刑法典
楼上的朋友几乎都是用中华民国法典内容来回答......
因此
我认为 luciferydog 回答的最好~
In or Out
x
0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4 23:19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x24
x528
分享:
▲
▼
厚喔~~
楼上的姊姊你吗帮帮忙~~
好像大家菜吃完了
跑堂的上来:对不起,上错桌了
幸亏luciferydog哥哥有练过
x
0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05 09:04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x6
x169
分享:
▲
▼
抱歉~
我下次会注意的!!!
In or Out
x
0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5 12:49 |
cat14
级别:
小人物
x1
x34
分享:
▲
▼
让我一开始看得一头雾水....
..原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BUT...
这句话有错字-->没有过失诈欺,和过失偷"穷"及过失…
应该是"窃"...
光速逃~~
构成要件该当性!!
x
0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5 19:04 |
K2001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54
分享:
▲
对不起!!!
忘了注明
我所问的问题是源于大陆的刑法所引申的
并非中华民国的刑法典
楼上的朋友几乎都是用中华民国法典内容来回答......
因此
我认为 luciferydog 回答的最好~
其实.........
最经典的还是上面那段话.......完全被打败了XD
x
0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5 20:46 |
<<
1
2
下页
>>
(共 2 页)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99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