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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過失犯的一些疑惑<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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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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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有關刑法過失犯的一些疑惑<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請問 :
何謂過失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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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從零開始在2009-02-06 23:0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刑法最重要叫(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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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2-03 22:42 |
K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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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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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的處罰 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
例如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但是就沒有你說的那幾個
這表示刑法第339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中規定 " 意圖 " 為自己.....
意圖=不法所有的意圖 如果在構成要件中欠缺這個意圖
應該無法構成本罪 也就是構成要件不該當
以此類推........
所以如果是過失犯就欠缺 故意不法意圖 而不構成本罪
詐欺屬故意犯(直接與間接故意)
應該是沒有所謂的過失詐欺的存在
以上只代表個人淺見 請多參酌其他之見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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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4 00:04 |
洪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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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偷竊 侮辱
都算故意吧!
就像有過失致死罪
但沒有過失殺人罪
只有故意殺人罪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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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2-04 00:38 |
Aly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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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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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特別要素!
檢驗他的犯罪流程比故意犯多了一樣: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及客觀可預見性及可避免性!
在學說上喜歡比較未必故意和有認識過失
有些法條中的加重結果犯
其實就是一個故意的基本行為加上一個過的加重結果 ,其間須有因果關係!
例如§277Ⅱ=§277Ⅰ十§2761
沒有過失詐欺,和過失偷窮及過失…
這些都是故意犯…
沒有人會不小心騙人的吧!
都一定是心裡有想才會做的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充實!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成長!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長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達到自己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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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9-02-04 00:58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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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嗎????
個人認為並非不可想像,只是刑法並沒有規定為犯罪而已,而產生板主所說的三種行為並非是不可想像,也和過失殺人的類型有別。
之所以不承認過失殺人,個人認為不是因為殺人是故意犯,所以就不承認有所謂的過失殺人,而是因為已經有276過失致人於死的規定,為避免混淆所以不應該再成立過失殺人的類型。
但是事實上309、320、339因為都沒有過失犯的處罰規定,所以也就沒有混淆的可能,此時在主觀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下,就正正是所謂的過失行為。因此這三種過失行為並非不可想像,只是是否要用這三個名稱,在學說上並沒有定論。
舉例如下,某A是外國部落的人民來G國觀光,在大庭廣眾之下用泥巴塗某S的臉,在G國該行為是嚴重的讓S受辱的行為,但在A的部落卻是代表親近示好之意。在此A的行為稱為過失侮辱並非不可想像,只是由於刑法並未列為罪,所以自然無罪。
另外說出不實的言論,也不一定有欺騙的故意,行為人被欺騙後認真相信該事實,再將該事實轉述給他人,致使他人受騙而交付其物或因而損失財產上利益給第三人,也不是不可想像的啊。過失破壞他人持有動產的關係如同上述,也不是不可以想像的啊。
因為這309、320、339三種是故意犯,所以在主觀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下,正正就是過失行為的類型啊,沒有的話才不正常吧,有應該是很正常的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題目出錯了,還能答得對-不簡單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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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04 05:05 |
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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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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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忘了註明
我所問的問題是源於大陸的刑法所引申的
並非中華民國的刑法典
樓上的朋友幾乎都是用中華民國法典內容來回答......
因此
我認為 luciferydog 回答的最好~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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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2-04 23:19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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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喔~~
樓上的姊姊妳嗎幫幫忙~~
好像大家菜吃完了
跑堂的上來:對不起,上錯桌了
幸虧luciferydog哥哥有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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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05 09:04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x6
x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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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我下次會注意的!!!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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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2-05 12:49 |
cat1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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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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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一開始看得一頭霧水....
..原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BUT...
這句話有錯字-->沒有過失詐欺,和過失偷"窮"及過失…
應該是"竊"...
光速逃~~
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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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2-05 19:04 |
K2001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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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忘了註明
我所問的問題是源於大陸的刑法所引申的
並非中華民國的刑法典
樓上的朋友幾乎都是用中華民國法典內容來回答......
因此
我認為 luciferydog 回答的最好~
其實.........
最經典的還是上面那段話.......完全被打敗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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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5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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