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面那一段的台鐵為什麼也不適用呢???台鐵也是公司組織嗎???
請問要如何分辨呢???像有股份的可以比較好認,或是名字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但....像台鐵.......@@"實在不會分丫
公營事業和公用事業又有何不同??
至於公營事業(如中國石油公司)或公用事業(如台灣鐵路管理局)所設置之公共設施,是否為上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學說上固然有不同見解。但行政院認為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因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故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屬於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並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但其既非屬公有,故沒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
本案的情形來講,消防栓因係民營組織之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自來水法第九條、第四十六條參照),並非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因此,王先生騎乘機車撞擊路旁消防栓受傷,應該依民法第一九一條規定向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請求賠償。惟如本案消防栓設置地點已突出於道路邊線,致王先生撞擊受損時,王先生始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向道路養護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台南市政府行政管理及法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