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少年及儿童吸烟行为之禁止 第十一条 未满十八岁者,不得吸烟。 父母或监护人应禁止未满十八岁者为前项之行为。 第十二条 贩卖烟品之负责人或从业人员不得供应烟品予未满十八岁者。
第四章 吸烟场所之限制 第十三条 左列场所不得吸烟: 一、图书室、教室及实验室。 二、表演厅、礼堂、展览室及会议厅(室)。 三、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计程车、渡船、电梯间、密闭式之铁路列车、捷运系统 之 车站、车厢及其他各种密闭式之公共运输工具。 五、托儿所、幼稚园。 六、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 七、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之营业场所。 八、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场所。 前项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
第十五条 于禁烟场所吸烟者,政府机关主管、公民营事业、各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应予劝 阻;在场人士并得予劝阻。
图 1.
下面是引用思诚于2008-01-17 13:12发表的 : 不用去计较太多啦达D也不是什么好学校在彰化也只算是不入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