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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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债权受让及质权
Q1. A为发票人,B为背书人,C为B指定之预备付款人, 其后C参加承兑却未记载被参加人,应以何人为被参加人? 1.A 2.B 3.C 4.承兑人
这题是什么意思呢?正确答案应为何呢?
Q2. 若甲向乙借100万,并以A屋设定抵押权予乙, 嗣后,乙将债权让与丙,而甲将A屋让与丁, 则乙要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受让一事时, 除了通知甲,还要通知丁吗?
Q3. 质权人因质物有腐坏之虞,得拍卖质物. 这是指得自行拍卖吗?还是得声请法院拍卖呢?
Q4. 请问任意法中,关于补充规定及解释规定如何区分呢? 而:契约当事人约定契约须使用一定方式者,于该方式未成前,推定契约不成立. 这个是属于哪一种规定呢?
请大大帮忙解惑,谢谢~~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8-01-15 11: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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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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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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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15 10:18发表的 请问债权受让及质权: Q4. 请问任意法中,关于补充规定及解释规定如何区分呢? 而:契约当事人约定契约须使用一定方式者,于该方式未成前,推定契约不成立. 这个是属于哪一种规定呢?
....... 1.补充规定 指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 欠缺约定时,由法律预设适用准则 以 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足,如当事人另有约定,即排除其适用 例如: 民法第213条第一项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契约另有订定外, 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 2.解释规定 指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的意思 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由法律 预设一定效果 以释明其意思。 例如: 民法第153条第2项:「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 契约即为成立。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 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 ,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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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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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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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15 10:18发表的 请问债权受让及质权: Q2. 若甲向乙借100万,并以A屋设定抵押权予乙, 嗣后,乙将债权让与丙,而甲将A屋让与丁, 则乙要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受让一事时, 除了通知甲,还要通知丁吗? ....... 1.债权之移转 民法第297条规定:「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对于债务人 不生效力。」 *所以乙(让与人)或丙(受让人),如果没通知甲不生效力。 2.债务之承担 *民法第300条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承担债务人之债务者,其债务于契约成立 时移转于第三人。」 *民法第301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另立契约承担其债务者,非经债权人承认,对于债 务人不生效力。」 *所以甲(债务人)将A屋让与丁(第三人)并订定契约,非经债权人(丙或乙)承认不生效力。 *所以乙(让与人)或丙(受让人),如果没通知甲 (如已让与丁理应通知丁)不生效力。 且其让与须经债权人(丙或乙)承认否则不生效力。 此题若有错请大大们指教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7: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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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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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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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为什么是属行政法范围呢? 留置权之相关规定不也是民法物权吗? 另外, Q2. 若甲向乙借100万,并以A屋设定抵押权予乙, 嗣后,乙将债权让与丙,而甲将A屋让与丁, 则乙要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受让一事时, 除了通知甲,还要通知丁吗? 我觉得丁是受让A屋之所有权,应非受让甲之债务, 所以债务人仍只是甲,(所以我不知道要不要通知丁?) 而且这样丁会变物上保证人吗?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8-01-15 17: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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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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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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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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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15 17:45发表的 : 留置物...为什么是属行政法范围呢? 留置权之相关规定不也是民法物权吗?
另外, ....... Q3. 质权人因质物有腐坏之虞,得拍卖质物. 这是指得自行拍卖吗?还是得声请法院拍卖呢? 所以质物之拍卖及留置物之拍卖, 都是和拾得物之拍卖一样啰?可参考民法第936第2项所以一样。Q2. 若甲向乙借100万,并以A屋设定抵押权予乙, 嗣后,乙将债权让与丙,而甲将A屋让与丁, 则乙要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受让一事时, 除了通知甲,还要通知丁吗? 我觉得丁是受让A屋之所有权,应非受让甲之债务, 所以债务人仍只是甲,(所以我不知道要不要通知丁?) 依大大见解,就不用通知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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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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