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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k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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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案底可以考國考嗎?
請問有案底可以考國考嗎?
不是我啦!!
我幫人問低 表情
還是有分說是什麼樣種類的案底不能考
另一點就是有人跟我說~被判緩刑~只要時間一過
就會沒有紀錄了(我感覺不是)
以上兩點
知道這些規定的大大
請多多發言告知

  大家金榜題名
  平安     喜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1-28 00:33 |
w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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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被法官宣告褫奪公權,而且褫奪公權還在執行期間,應該就不能考公務人員了。

緩刑,只是暫緩執行其刑而已,案底應該還是在的(我猜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8 00:49 |
ze2900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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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xukiga於2007-11-28 00:33發表的 請問有案底可以考國考嗎?:
請問有案底可以考國考嗎?
不是我啦!!
我幫人問低 表情
還是有分說是什麼樣種類的案底不能考
另一點就是有人跟我說~被判緩刑~只要時間一過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
    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
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依法規定,所以服刑完畢可以考
但須沒有上列其中一項規定。
基本上報名國考不會去查你有沒有案底
你只要證件齊全,報考資格符合都會過


至於考上就要看用人機關敢不敢用了
因為還要參考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
依前條應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與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
    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有密切聯繫接觸者
    。
二、未經許可或授權,曾與外國情治單位、大陸地區或
    香港、澳門官方或其代表機構聯繫接觸者。但國際
    場合必要接觸且事後即循規定程序報備者,不在此
    限。
三、曾受到外國政府、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之利
    誘、脅迫,從事不利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情事者。
四、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經來臺
    設籍定居者。
五、原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者
    ;原為我國國民依國籍法規定回復國籍或撤銷喪失
    國籍者。
六、本人或本人在臺灣地區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繼父母
    、配偶、配偶之父母,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
    二日開放赴大陸探親後,曾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
    門連續停留一年以上者。
七、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或配偶之
    父母,曾在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擔任其黨
    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
    務者。
八、在外國居住,並已符合取得申請該國國民之資格;
    曾因具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在外國享有教育、醫
    療、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尋求或取得外國公職
    之身分;曾服外國兵役者。
九、曾犯洩密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或違反相關安全保密規定,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
    行政懲處者。
十、最近五年有酗酒滋事、藥物成癮或其他精神疾病,
    有具體事證者。各機關擬任人員經特殊查核,有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審酌其情節及擬任職
    務之性質,交由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報請機關首
    長核定;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應
    不得任用為前條所定職務,但可擔任前條以外之職
    務。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各機關之決定,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
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非現職公務
人員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其他就要再問人事高手了or現任公務人員人事大大了....以上是小弟見解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7-11-28 12:01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8 01:08 |
jalkj2464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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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可以考

只要不是被尺奪公權 曾任公務人員有貪污 或還在坐牢的 之外都可以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8 09:00 |
windblue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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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參考網址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020001


肝若差人生是黑白 , 肝若好考卷是空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1-28 11:35 |
k282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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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8 16:02 |
ibm66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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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就是給人民的機會.....國家不能有太多限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8 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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