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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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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訴刑訴的管轄
民訴
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
求,指定管轄: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
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
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刑訴
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我永遠搞不清差別...
尤其是民訴的第一款跟刑訴第十條的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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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7-07-24 22:14 |
亮晶晶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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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
分享:
▲
法院有管轄權 但因法律或是事實上無法執行審判權之原因可用迴避的部分來了解,如果是小地方法院,可能會因被害者或加害人與法官或檢察官或其他相關人員之關係導致於法院無法有合適的法官或相關人員執行審判,如此以來就會因法律無法執行審判權。另外,如為事實的話,有可能是被害者或加害人可能與法官或其他相關執行人員皆有足以影響審理之事實導致無法公平審理,所以得有上級法院裁定其他同等級法院管轄。
至於有礙公安或難期公平的部分,可以想想之前張榮味的案件,其實就有可能有礙公安,只是台灣這麼小,移到哪裡去都繪有人去抗議,所以沒什麼差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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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07-29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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