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4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黑暗正义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头衔:讨海人讨海人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0 鲜花 x2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爱情] 男人有障「爱」
「说爱」和「做爱」对不同阶段的男人而言,
都有女性无法了解的困难度。
爱,光说不做、或只做不说;
都不会令自己服气、也不会令对方满意。


交往不到两年,她对「情到浓时转为薄」的说法大有感触。虽然心底也明白他就是属于那种传统大男人主义型的男人,但很少听到他开口说爱,始终是个遗憾。

即使在热恋时逼问:「你到底爱不爱我?」

他的回答还是:「当然啊!」

依旧不她最想要的那三个字--「我爱你!」

和同性朋友聊天,同为女人的她们有了下面的结论:女人要求「说爱」;男人却只想「做爱」。

席间,有一位自称女性主义拥护者的朋友甚至说:「男人那一套,也不叫『做爱』;他们只想『性交』而已!」

这些话,传到我的耳里,不得不为男人叫屈。男性其实没有女人想像中的那么兽欲,除非正值发情的青春期,不是每个男人只要碰到女人就随时随地都可以。其实,「说爱」和「做爱」对不同阶段的男人而言,都有女性无法了解的困难度。

◎东方民族对表达爱的方式比较含蓄

说爱,对男人来说,是很娘娘腔的行为,从小就不受鼓励。若是小女生抱着爸爸亲说:「我爱你!」天经地义;反过来小男孩黏着妈妈说:「我爱你!」恐怕大多数人认为:只有「母亲节」那天比较合宜。

等男孩长大了,就算能克服万难对女友说:「我爱你!」女性的反应也很两极:有人说:「肉麻死了!」有人挑剔:「可不可以自然一点,你的语气。」很少数的女人乐在心底,并且痛哭流涕。

韩剧盛行,其中一位颇有观众缘的男星李秉宪说:「我绝对不是大男人主义,但走到那里都能说『我爱你』,并且当街亲吻,女友觉得幸福骄傲,我觉得丢脸死了。我绝对做不出来!」我想,不只韩国男人表达爱的方式如此含蓄,东方民族许多男士应该都有些同感。

做爱,身心正常的成熟男人都有兴趣,但次数和满意度绝对因人而异。女性常不满的是男人对前戏不够努力,事后也缺乏足够的甜言蜜语。她们往往不知道男人对自己的表现多么在意,男人也始终无法了解对方伪装高潮只为了顾全大局。这些争议很少被拿出来诚恳沟通,直到有一天男人发现自己有心无力。

「为什么,你不能用我要的方式来爱我?」追根究柢,其实问题就出在这里!不论是「说爱」也好、「做爱」也罢!不仅男人和女人的期望有差异,甚至每个人的想法也都很不一样。

相爱,就算有幸能够半辈子的时间厮守在一起,彼此该认真学习的,不过就是这么一件事情而已--用对方所要的方式去爱他!

◎肯定自我之后,不妨投其所好,让爱在互动中更甜蜜

盖瑞‧察门博士(Dr. Gary Chapman)所写的《爱的五种语言》(The Five Love Languages)书中,举出五种表达爱意的方式:

1.带有鼓励性的言词(Encouraging Words)--例如:「你真的很棒,和你在一起我觉得很幸福。」

2.具体行动服务对方(Acts of Services)--在对方需要帮忙时,助他一臂之力。

3.准备一份贴心礼物(Gift Giving)--留意对方的需要,适时送他契合所需的礼物。

4.注重相处时的品质(Quality Time)--用心和对方聊天,聆听他的感受,并且适当地回应,彼此交流。

5.亲密或贴身的接触(Physical Touch and Closeness)--体温是无法取代的感情交流方式。 温柔地抚摸脸颊、甚至轻轻对对方抓背,都是爱的表现。

爱,到底该用「说」的、还是用「做」的?我想,光说不做、或是到最后只剩一张「嘴」,都不会令自己服气、也不会令对方满意。

你知道自己喜欢哪些表达爱意的方式吗?你擅长于表达爱意吗?而你的伴侣最需要的是哪一种表达方式呢?弄清楚这些细节,才让爱情得以免于「说了白说、做也白做」的尴尬。而肯定自我之后,不妨投其所好,让爱在互动中更甜蜜!

『摘录自吴若权最新作品《鳗鱼的愿望》』


【爱的觉醒】
两个人的幸福,不只是要「爱在心里口常开」,
更要鼓励对方勇敢把心里期待的想法与做法说出来,
才能学习用到他真正需要的对待方式去为他付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5-02-09 09: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95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