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9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xy4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整形美容][原创] 雷射除毛让我美丽一「夏」,到莱佳形象美学诊所挥别毛手毛脚
转贴自 原创


夏天才刚开始

南台湾连日高温已经快让我融化

穿着清凉的无袖上衣与短裤、短裙虽然清凉

但冬天懒得整理的「毛手毛脚」又出来见客

尤其是飘逸到很引人注目的腿毛、手毛

难免会让成熟妇女或是年轻小姐觉得有点不好意思

 

往年夏天我为了除去脚毛、手毛与腋下毛发

多半是靠电动除毛刀或镊子解决

但是电动除毛刀拔毛好痛

撑不到1个月就又会长出刺刺的毛发

若用镊子拔掉一根根的腿毛或手毛

又常盯到眼睛快脱窗

为了抵抗这炙热的夏天

以及摆脱没几天就要拔毛的困扰

我决定接受姐妹们的推荐

到高雄市颇负盛名的莱佳形象美学诊所求诊

透过轻松的广告谘询与雷射除毛疗程

远离这恼人的腿毛、手毛

清凉一「夏」!



第一次踏入莱佳形象美学诊所接受雷射除毛谘询与疗程

心中有点小紧张

不过诊所内优雅又不失温馨的环境陈设

加上很重视患者的隐私性

给我很大的安全感

见到姐妹们推荐诊所内的林鑫仪医师之后

医师先针对我的肤质状况、过去疾病史

有无过敏等身体问题进行详细谘询

接着便对我仔细说明广告雷射除毛对除去腿毛、手毛的原理与效果

 

林鑫仪医师提到所谓雷射除毛

是让毛囊母细胞中的黑色素吸收特殊波长的雷射光

藉由破坏毛囊的生长结构

来达到延缓和阻止毛发的生长

所以整个雷射除毛的疗程

可以在不伤害周遭正常组织及表层皮肤的情况下

就除去如腿毛、手毛等毛发



不过林医师也说皮肤表皮的各个毛囊中

涵盖了正处于在生长期、衰退期或是已经进入休眠期等不同阶段的毛发

而利用雷射除毛除去像是腿毛、手毛等毛发

就只能破坏到正在生长期的毛囊

因为在休眠期的毛发对于雷射光是无法吸收的

所以林医师提醒

雷射除毛无法一次就根除所有的毛发

而是要在5-7个月之间,做4-6次的雷射除毛

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疗程

也才能涵盖到所有休眠期里没有破坏到的毛囊

在医师专业的评估下

不论腿毛、手毛或是身体的其他毛发

都需要多次且规律的雷射治疗才能让毛发逐渐稀疏

达到长期除毛效果



在接受诊疗与谘询后

我决定先处理一直以来很困扰我的腿毛与手毛

诊所内非常重视每位患者的隐私

所有的谘询除了基本的保密原则之外

疗程进行时也有专属的空间来进行雷射除毛



这种贴心又私密的空间设计

对第一次造访的我增添不少安全感呢

 

在正式进行雷射除毛前

美容师会先为我在腿部、手部各敷上一层麻药

待麻药效果开始发挥后就可以进行疗程了

此外,这边还有一点很令我放心

就是所有腿毛、手毛的除毛雷射

全程都是由林医师来执行



看林医师熟练的戴起专业护目镜阻挡雷射光

并根据我的需求与毛发状况调整雷射模式与能量

分别进行腿毛和手毛的除毛疗程

对我这第一次尝试雷射除毛的人来讲是既期待又紧张

 

除毛的时间前后加起来大约近一小时

过程中我想像的那种痛感倒是没出现

只感觉除毛仪器经过的地方会有种微热感

而且疗程中我可能是有点小紧张

对林鑫仪医师提出了很多问题

但他都有一一解答

大大降低我的紧张感

甚至让我有种才刚开始除腿毛跟手毛

雷射治疗就已经告一段落的感觉,哈



接着再经过短暂的冰敷

确定患部无恙之后

就可以回家等待下一次的疗程

 

经过第一次雷射除毛疗程的经验后我才发现

原来雷射除毛并没有以前我认为的那样恐怖

尤其是除腿毛、手毛这种常见的疗程

过程中也没有很大的疼痛感

或许也是跟找到对的医师有关系吧

真的很庆幸让莱佳形象美学诊所的林鑫仪医师来当我的主治医师

【心得感想】

最后,这边再补充一些资讯给要雷射除毛的人

跟林医师聊天时有聊到一些关于雷射除毛的知识

他说决定除毛前1到2周

要避免在想除毛的部位进行果酸换肤

或使用磨砂膏等会刺激皮肤的东西

而在雷射除毛术后也要注意后续照护

进行疗程后约1至2周内

不要到如三温暖、温泉等高温场所

也不要用过热的水洗澡

保养时也不要用含有酒精性等具刺激效果的保养品

外出时也要额外加强皮肤保湿与防晒

这样才能确保除完腿毛、手毛的皮肤不受伤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2 12: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598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