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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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ocaocaoc9
2014-05-02 18:3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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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一.關於185-3不是只處罰故意犯嗎?只有故意型的原因自由行為才能可定故意犯
                      那185-3的第2項不是加重結果嗎?故意型的基本犯罪行為+276的過失,那故意型的原因自由要如何成立185-3第一項同時成立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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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84704844
2014-12-11 23:31
1樓
  
你得問題是出在原因自由~~ 原因自由須先有特定犯罪之故意,而使自身陷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並於無行為能力時實施犯罪行為或使結果發生。

185-3事前並無犯特定罪之故意,僅是因為飲酒後故意開車
如果事前有犯罪故意,進而飲酒使自己呈無行為能力狀態,然後實失犯罪結果,則不論185-3,論其特定行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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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84704844
2014-12-11 23:34
2樓
  
例如1.甲春酒後,飲至大醉,進而駕車返家。→185-3
2.甲本欲殺乙但又沒有勇氣,決定飲至大醉,使自己呈精神障礙狀態,並駕車撞死乙。→27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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