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文也被告!PTT四版主遭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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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4-02-21 06:5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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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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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2014-02-21 12:18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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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該可以從非無故這個構成要件去阻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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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4-02-21 13:46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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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14-02-21 12:18 發表的 :
我認為應該可以從非無故這個構成要件去阻確吧
非無故,負負得正就是故意去刪除
這嚴重了
無故
無故
通說無正當理由
但正當理由又陷主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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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悔
2014-03-22 12:43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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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22條第一項:「業務上正當行為,不罰」就能阻卻掉罪責~
晚生認為"版主"之職務應符合業務之定義,所謂業務即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蓋板主擁有掌握版面調度之支配權,應包括"刪文"此種類型,故執行此業務應為刑法第22條第一項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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