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文也被告!PTT四版主遭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4-02-21 06:51
樓主
推文 x0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小嚴
2014-02-21 12:18
1樓
  
我認為應該可以從非無故這個構成要件去阻確吧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4-02-21 13:46
2樓
  
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14-02-21 12: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認為應該可以從非無故這個構成要件去阻確吧
非無故,負負得正就是故意去刪除表情
這嚴重了



無故表情無故表情通說無正當理由

但正當理由又陷主觀認定表情表情表情表情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曹悔
2014-03-22 12:43
3樓
  
按刑法第22條第一項:「業務上正當行為,不罰」就能阻卻掉罪責~
晚生認為"版主"之職務應符合業務之定義,所謂業務即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蓋板主擁有掌握版面調度之支配權,應包括"刪文"此種類型,故執行此業務應為刑法第22條第一項所規範。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