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65第二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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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ey
2014-02-10 22:1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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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65條第二項: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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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4-02-12 00:11
1樓
  
1.是的。
民法1165條第2項,是規定以遺囑限制禁止分割遺產的情形。

2.10年的效力:繼承開始10年內有禁止分割遺產的效力。
  這跟申報遺產清冊以及無人繼承應該沒有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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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小嚴
2014-02-17 13:08
2樓
  
十年應該是由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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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ickie1022
2014-02-25 16:42
3樓
  
1165的立法目的,在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與公益衡平
因為共有狀態較難使物充分發揮經濟效用,且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鼓勵共有物分割
但是如果遺囑人之遺囑表示不分割,自當依其處分權,所以法律規定,如果遺囑有表示不分割,其不分割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遺產清冊申報是為保障債權人,法院會公示催告債權人程報債權,遺產需先繳完費用、稅款,清償債務後再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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