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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1-03 13:4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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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百四十三條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 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 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 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麻煩高手幫我解釋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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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13-11-16 02:0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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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一下:
1.1 占有人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雖已占有,仍無法因占有而行使占有可以擁有之權利,例如已登記之不動產,不能主張長期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1.2 占有人因A而取得占有之狀態,不得對A主張所有權以外之物權。 2. A將不動產租給B,而後將不動產賣給C,法律上要保護C,房屋之所有權雖已經由A變更為B,但是C對B仍有繼續承租不動產之權利(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 抵押權是從權利,抵押物滅失則原則上從權利應該也消失,但是抵押物有賠償或其他利益存在時,抵押權之權利性質仍存在 請參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