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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s Liu
2013-10-16 12:3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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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t
2013-10-16 16:4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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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第 88-1 條 (這是拘提的規定)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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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
2013-10-17 00:5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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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印象中沒有法條規定要通知家屬,
既然已是成年人本身就有自主權利,不通知 應該不違反程序法。 只有少年犯非行的時候,才要通知法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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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10-17 01:5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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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ris Liu 於 2013-10-16 12:33 發表的 刑事法律有關親友到場的問題:一樓大大已說明刑訴法條文。 以下,小弟拙見~ 首先犯罪嫌疑人雖刑訴法條文將警方搜查犯罪事實及證據時之通稱。 但依原PO之問題,現行犯被拘捕後,難以單純關係人,而是被告身分。所以一定要通知家屬,此可觀憲法提審制度自明。 此外,除刑事法有明文(如一樓大大所提供)外,警方亦須依法行政,不可因當事人口頭說明,即可不用通知。 在調查個人資料時,即已知道現行犯之地此、聯絡方式、親人等。不通知只是怠於職守。 下面局外話~ 家人到場沒比辯護人(律師)到場有用~ 行政上瑕疵不會影響犯罪事實。而律師會幫忙轉彎,持有不見得是販賣,吸食跟販賣差粉多~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