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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0-04 21:5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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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敗訴,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 對於其它債務人之效力如何? 答案是不生效力?為什麼敗訴不生效力? 但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為什麼會亦生效力? 可以幫我解釋舉例一下嗎? 2.連帶債權中之一人有延遲者,他債權人亦其負責。?這是什麼意思? 可以幫我解釋舉例一下嗎? 3.第284條 帶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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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5 01:4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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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4 21:59 發表的 民法: 1.(民法275)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 ↓ ↓ (ABC有連帶債務Z) (A向法院訴訟而判決確定) (A提出債Z均已清償-->非只是A之債務,而是全體)-->生效 (PS.也就是說,判決對他債務人整體有利-->生效;反之敗訴就是不利-->不生效力) 參考(民訴56)-->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2.AB共同擁有一輛車,然後A租給C,並約定3天後某地還車, 但是時間到了C要還給A,可是A卻沒有去拿(受領遲延), 這時候C因為沒地方放車,於是把車寄放在某室內停車場, 而這停車費不只是A,連B都要負責。 3.(284)AB(連帶債務人),欠C--10萬,A可以直接付給C全部的10萬,就等於全部清償。 (285)XYZ(連帶債權人),借錢給甲,其中X也可以代替其他人跟甲要錢。 4.舉例:A借錢給B,但是A跟B說債權已經讓給C了,此時B就把錢拿給C。 ↓ ↓ ↓ ↓ (債權人) (債務人) (讓與人) (受讓人) 然而,因某原因A與C之間的讓與無效,這時候A去跟B要錢, B可以主張已經把錢拿給C來對抗A。 5.甲跟乙有約定不得讓與債權,但是卻讓與給丙, 而丙(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甲跟乙之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 -->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甲讓與給丙,有效!! 意即:甲與乙之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這題你會這樣問代表題目沒看清楚,你都說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了,那答案自然也出現了, 題目是問讓與之效力-->代表是甲讓與給丙的效力。 6.乙跟丙借錢,甲拿房屋幫乙當做抵押,通常甲會願意幫乙擔保而設定抵押權, 大多是因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例如夫妻,父子,兄弟..等),本題暫用甲夫乙妻來舉例。 然而今天冒出一個丁想幫乙承擔債務(謎:可能是客兄><),這時候丙說OK之後,乙就退出債的關係了, 而甲得知後,因為老婆都退出了,雖然從屬於債權之抵押尚存在,但是甲就丁之擔保,若不承認則消滅。 可以參考(民法304)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7.這個意思應該是說甲跟乙都有欠對方錢,甲欠乙10萬,乙欠甲8萬 清償期到了的時候,甲可以直接主張抵銷8萬,只還乙2萬。 8.假設甲跟乙借100萬約定利息5%, 則一年後,甲應該要還100萬(本金)+5萬(利息),但是甲只有80萬不足清償全部債額, ↓ (數宗債務) 則乙可以指定要先抵充利息或是本金之債務。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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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5 21:4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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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0-06 00:05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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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有一題我很難懂 不知你會不會
1.民法第242條規定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這是什麼意思? 2.行使之結果,其利益直接歸屬債權人?為什麼利益是直接歸屬債權人? 3.債權人因行使代位與第三人之訴訟,其判決結果及於債務人?又是什麼意思? 4.第三人不得以債權人之抵銷抗辯對抗債權人?又是什麼意思? 5.債權人代為行使債務人權利時,第三人得以對於債物人之抗辯,對抗債權人?又是什麼意思? 6.可知非指第三人得以對於債權人之抗辯,對抗債權人, 蓋所行使者乃債務人權利,而非債權人自己之權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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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6 21:34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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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先畫個簡圖 >//< 第一次試著放圖,不知道有沒有放成功
甲---->乙 箭頭代表,甲向乙借錢。 1.民法第242條規定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這是什麼意思? 例如:甲(債務人)欠乙(債權人)50萬,然而丙又欠甲40萬, 而此時甲沒有錢還乙,可是甲又不去跟丙要錢(怠於行使) ->這時候乙為了保全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叫丙還錢給甲。 2.行使之結果,其利益直接歸屬債權人?為什麼利益是直接歸屬債權人? -->這題怪怪的,行使之結果(A債權), 感覺利益應該直接歸屬債務人(甲)才對,但是乙可以向甲要錢。 3.債權人因行使代位與第三人之訴訟,其判決結果及於債務人?又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說乙因為代位的關係提訴訟後,判決的結果會影響到甲吧。 就是說A債權-->法院判應該執行-->會影響到甲 4.第三人不得以債權人之抵銷抗辯對抗債權人?又是什麼意思? -->假設本題中,乙剛好又欠了丙20萬(B債權), 丙不能用乙欠的20萬來抵銷抗辯,因為乙提起的是A債權的訴訟。 5.債權人代為行使債務人權利時,第三人得以對於債物人之抗辯,對抗債權人?又是什麼意思? -->假設,甲也剛好跟丙借了10萬(C債權),丙可以主張用50-10萬去抵銷。 又或者,丙跟甲借的錢已經經過15年,可以對甲主張時效抗辯來對抗乙。 6.(1)可知非指第三人得以對於債權人之抗辯,對抗債權人, (2)蓋所行使者乃債務人權利,而非債權人自己之權利? -->(1)就是在說第4題,第三人(丙)不得以對於債權人(乙)之抗辯,對抗債權人(乙) (2)接著說,因為乙所行使的乃是甲的權利(A債權),而不是乙的權利(B債權)。 昨晚很早就睡了,沒有看到你留的題目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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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10-06 22:52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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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稍微有些不同意見,請參考
參照借用樓上大大的圖,甲為丙C債權之債權人,乙為甲B債權之債權人。 2.行使之結果,其利益直接歸屬債權人?為什麼利益是直接歸屬債權人? 本題前提為代位行使C債權,故甲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乙為代位權人 乙行使代位權的結果,應請求丙(債務人)向甲(債權人)給付→利益直接歸屬債權人(甲) 3.債權人因行使代位與第三人之訴訟,其判決結果及於債務人?又是什麼意思? 這是民事訴訟法401條第2項的規定,不考民訴的不必深究。 簡單的說,既判力及於實質(真正的)當事人。 4.第三人不得以債權人之抵銷抗辯對抗債權人?又是什麼意思? 小的認為本題應指: 第三人(乙)不可以以債權人(乙對甲)之抵銷抗辯對抗債權人(甲) 即乙不得主張:因甲對乙亦有債務,請求丙直接對乙給付,作為抵銷乙對甲之債權 5.債權人代為行使債務人權利時,第三人得以對於債物人之抗辯,對抗債權人?又是什麼意思? 小的認為本題應指: 債權人(乙)代為行使債務人(甲)權利時,第三人(丙)得以對於債物人(甲)之抗辯,對抗債權人(乙)? 即乙請求丙對甲給付,丙如主張對甲已為清償,清償之效力亦得對抗乙之請求。 6.(2)蓋所行使者乃債務人權利,而非債權人自己之權利? 小的認為本題應指: 蓋所行使者乃債務人(甲)權利,而非債權人(乙)自己之權利? 以上敬請指教。 另外小的覺得會造成混亂的原因應有可能是樓主未歸納問題的體系,不同的立足點,當事人的主體關係即有不同,本題似乎有這種情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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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6 23:02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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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6 23:16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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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10-06 22:52 發表的 : 我覺得沒有立足點的問題,因為他問的這一連串,是由上而下的, 因此立足點固定,以我畫的圖來看,一開始就先定好位置, 有甲(債務人)--乙(債權人)--丙(第三人)圖中均有畫出, 一開始就先設定是乙債權人, 而第2題,我一看就覺得題目怪怪的,而版大也說明他確實打錯了, 我在樓上也有回答,利益直接歸屬債務人(甲)才對~~ 所以不用像大大您說的又把立足點轉換成利益及於債權人唷, 這樣第一點是用乙當債權人的立足點跟第二點就不同了。 而您的第二題,將甲轉換為債權人,丙變成債務人,乙是代位權人, 我是覺得不太妥當啦,因為乙會想要幫甲代位,就是因為乙是甲的債權人-->承接第一題 所以才會產生代位~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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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00:05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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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維仔
你有看懂嗎?..這比較重要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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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10-07 00:27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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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第2題的更正,這也是我會假設樓主有體系上問題的原因。
誠如d大所言,第2題的更正後。體系上已有一致性,謝謝指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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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00:33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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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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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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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7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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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8 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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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8 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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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8 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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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8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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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10-08 10:09 發表的 : 我是今年開始準備國考的新生,很多東西都還在摸索階段, 所以很多都還不清楚,寫法律的人都寫的太...專業, 一方面我也是想藉由回答我能回答的問題來幫我加深記憶, 當我遇到不知道的地方,在查詢的途中也會獲得新知, 所以對我來說,也是一種進步的方式,正所謂教學相長, 這也是行政學的-->雙回饋圈學習的精神吧。 再來就是當我回答的時候,想著該如何用不艱澀的文義來表達, 讓跟我一樣的初學者能夠比較清楚的了解,在這轉換-->表達的過程中, 我覺得是不是也像老師所說的是一種內化過程呢, 而這內化的過程,我認為對我將來的申論寫作也是有一定的幫助的。 綜上所述: 如果就我所學的去回答,有人肯幫我糾正,這樣將來在考場上我錯的機率就又降低一些了, 對我而言何嘗不是一股助力呢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