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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0-02 21:3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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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2.當事人恆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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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2 23:5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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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2 21:37 發表的 民事訴訟法問題: 1.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就不得再對該事件另行起訴。-->指還在排隊途中,不得再起訴。 (訴訟繫屬就是案子已經在法院,可以等候審理的狀態) 2.用舉例順便翻譯... 舉例:小欣----去向法院告----小呆----->請求法院讓小呆返還A屋, ↓ ↓ (訴訟繫屬成立) (本題訴訟標的-->就是A屋返還請求權) 但是小呆卻在訴訟途中將A屋所有權---->移轉給老王(第三人), 雖然移轉給老王但是對訴訟來說沒有影響,而老王為了自己的利益, 如果經小欣跟小呆的同意(兩造同意)-->老王可以聲請代替當事人(小呆)而為訴訟。 3.就是說雙方在打訴訟,但是法院判給某方勝訴, 但是此勝訴的結果卻影響到了第三人,而訴訟當時法院卻沒有通知第三人參予。 這時第三人就可以對雙方提起撤銷訴訟。 舉例:在某條街上,有A.B兩間麥當樂m(盜版)-->在爭奪商標權,後來判A取得, 但是此判決卻影響到了該條街上的麥當勞M(正版)-->商標很像,影響到生意, 因為麥當勞M算是利害關係人,而當時法院在判決時,卻沒有通知麥當勞M去參加訴訟, 導致麥當勞M無從提出抗辯,這時非可歸責於麥當勞M之事由(未通知) -->因此麥當勞M可以對A.B二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救濟。 舉比較誇張點的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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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goth
2013-10-02 23:5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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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2 21:37 發表的 民事訴訟法問題: 1.行政訴訟法12-1 當案件已經在審理時,不可同時針對相同案件向其他法院再起訴 也是審判權恆定原則的延伸 2.行政訴訟法110 比方說 原來甲(房東)與欠繳租金的乙(房客)打民事訴訟官司 雖然在官司爭訟時已經甲將房子賣給丙了 但還是甲跟乙打官司,與丙無涉 若丙得到雙方同意,可以代替甲跟乙打官司 3.政府甲與建商乙因土地爭議打官司 後來法院判決結果使不知情的鄰人丙權益遭受損害 丙可同時向甲與乙提出告訴 要求撤銷原判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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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3 00:0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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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goth 於 2013-10-02 23:58 發表的 : 大大的第2題怪怪的,房東只是賣房給丙,丙只是有房屋的所有權, 但是債權還是在房東身上,因此丙應該無權代替甲跟乙打官司唷。 記得當事人恆定只適用物權,債權不適用的樣子,有記錯再請更正。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