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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09-30 22:0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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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上揭 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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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09-30 23:4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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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30 22:06 發表的 司法考題問題: 這兩題要先知道一些觀念,我用自己的意思陸續打出來說明: 而這兩題都是在說大法官釋字539唷,所以一起說比較好懂。 稍為解釋一下:先說第二題 意思就是說-->『庭長都是由法官兼任的』, 舉例來說-->某普通法院的法官擔任該法院之院長-->就是兼任院長之法官 而兼任院長之法官(因為是法官),所以會兼任庭長。 因為庭長記得要好幾位(如高等法院有民刑庭跟其他啦),所以其他法官也會兼任到庭長。 而庭長是監督各庭『行政事務』工作之職-->注意是行政唷!! 而庭長屬於常設職位(長期任命的意思),跟審判長(案件結束就卸任)不一樣, 而釋字539簡單來說就是某位法官他有兼任庭長,但是被司法院用行政命令免任,不爽而聲請釋憲。 所以釋字539就開始解釋你的第一個問題:底下我簡略用白話說明 先了解一個觀念-->憲法81條所保障的是指審判長(職司獨立審判),而非保障庭長(監督司法行政事務) -->大法官解釋就說法官受憲80(獨立審判不受干涉), 跟憲81(終身職,不得免職...減俸等;除違法或法律有規定)這兩條的保障, 但是如果不違反審判獨立,且不涉及法官的身分跟該有的權益之外, 司法院是可以用行政監督權(行政命令)來做人事任免調動的(如免除法官之庭長職務)。 結論:司法院免除原本有兼任庭長的法官(司法行政監督措施),沒有違憲, 因為對法官本身的獨立審判身分跟法官權利沒有什麼影響。 免除庭長只是行政機關業務的調整而已。 因為牽扯很多,解釋很多,所以字很多 = =.. 看了之後還是不懂的話,再提出來討論,不過要先仔細看唷^^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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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10-01 00:2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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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大大第2題我懂了
但第1提裡面說的: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 惟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主要他是指什麼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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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1 00:2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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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10-01 00:43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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