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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09-22 03:2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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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年底要考國考 所以問題比較多 所以麻煩大大的幫忙了 1.(選舉罷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是書又有寫說選舉罷免訴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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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09-22 10:3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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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22 03:29 發表的 法律問題: 憑印象回答,請斟酌參考 = =.. 1.原則上-->公法事件歸行政法院;私法事件歸普通法院 (司法二元制) 但是我國行政法院分(1)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只有台北/台中/高雄 (2)最高行政法院:台北 選罷訴訟理應由行政法院管轄,但如果這樣的話會很沒有效率, 一來嘉義要跑去高雄or台中><,二來案件太多行政法院太少 所以變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總統副總統選罷法110..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或是公職人員選罷法108......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 總之..實務考量的原因之下-->目前選舉訴訟是普通法院在辦理 2.其實交通標誌與標線,在申論的寫作上本來就分為兩派, 學說上-->有對人 / 對物一般處分、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四種說法 不過『通說採對物一般處分說』 實務上-->採『對人一般處分說』 (選擇題較常用實務見解)-->雖非特定人,但可得確定(特定路段的用路人) 這類型的題目就是要多做考古題了 3.簡單舉例-->各直轄市 / 縣市應選立委73人,除了每縣市至少1人之外,其他剩下的額度,依各區的人口數分配, 假設ABCD區中,C區人口很多按照比例分配到2人 --->那就要依照C區的地理環境、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並依『規定』劃分選舉區 --->而這規定就是要符合平等原則的規定 例如C劃分成C1跟C2兩個選區,而選區人口不得相差15% ----->(直接去參考第七屆立委選區劃分比較快,我只是舉例。 這也就是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制--->73人就有73個選區的原因 大概就是這樣囉供參考,如果有老師能問的話問老師會比較詳細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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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goth
2013-09-23 23:2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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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22 03:29 發表的 法律問題: 1.立法形成自由 其中選罷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 就是"法律別有規定" 歸民事法院管轄 除此之外,其他都算行政訴訟 2.關於交通號誌參照實務見解 1)對人之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ex.交通警察指揮交通、紅綠燈(禁制號誌) 2)對物之一般處分: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 ex.禁止停車線、停車線(禁制標線) 3)事實行為:警告標示及指示標示 ex.減速慢行、小心落石... 故我認為斑馬線應該與停車線相同,屬物的一般處分 3.好像就不屬於行政法範圍了 有待高手解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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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09-24 21:3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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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goth 於 2013-09-23 23:25 發表的 : 所以我很疑惑 程怡老師書上是把斑馬線的設定,標線和標誌的設定歸在對人的一般處分 因此才問問大家一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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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y771027
2013-09-24 22:27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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